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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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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系統組織示意圖

聯合國系統是對聯合國及其關聯機構的總稱,其中部分機構在聯合國成立前就已存在。包括:

聯合國主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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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系統的主要機構是聯合國本身。它是由《聯合國憲章》設立的六個主要機關組成:

聯合國大會
- 聯合國成員國合議性團體-
聯合國秘書處
- 聯合國的行政機構 -
國際法院
- 國際法法院-
聯合國大會廳
聯合國總部
國際法院
  • 行政支持其他聯合國機關,例如組織會議、撰寫報告與研究以及準備預算案
  • 行政首長為聯合國秘書長,由聯合國大會選舉,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是聯合國實際上的領導人。
  • 解決國與國之間爭端,做出裁決及提供司法建議
  • 15名法官由聯合國大會選舉,任期九年。以相對多數為原則進行裁決。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 國際安全問題 -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 國際經濟和社會問題 -
聯合國託管理事會
- 管理託管地(暫停) -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聯合國託管理事會
  • 負責國與國之間經濟和社會領域的合作
  • 協調聯合國專門機構之間的合作
  • 54個成員,由聯合國大會選舉,任期三年。


除了獨立的組織外,聯合國的各機構還經常下設機構負責專門事務。

聯合國大會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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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要委員會
  • 人權理事會
  • 其他會期委員會
  • 常設及特設委員會
  • 其他附屬機關

各方案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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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和訓練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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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聯合國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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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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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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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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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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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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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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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組織通過經濟與社會理事會與聯合國的其他機構協調工作。

聯合國秘書處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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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相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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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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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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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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