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憲法
外觀
此條目需要擴充。 (2015年8月29日) |
加拿大憲法 |
---|
憲政史 |
憲制性文件 |
憲制法 |
加拿大主題 |
加拿大法律 |
---|
法律淵源 |
核心領域 |
其他領域 |
法院制度 |
法律教育 |
加拿大憲法由成文法、不成文慣例、習慣法組成。憲法規定了政府組成、公民權利等。加拿大憲法的組成現由《1982年憲法法令》第52(2)條定義,包括英國國會通過的《1982年加拿大法令》。加拿大憲法受英國、美國影響較大,採用美國的聯邦制與英國的議會民主制。加拿大保障省的地方自治權力,相當於美國保障州的權利。至今該憲法尚未在魁北克省省議會獲得通過。
1867年憲法法令
[編輯]《1867年憲法法令》,原稱《1867年英屬北美法令》。它規定了加拿大政府體系,混合了英國的西敏制度以及美國的聯邦制。儘管如此,當時加拿大仍然被視作是英國殖民地,並不被視為獨立國家,直至《1931年西敏法令》。
1982年憲法法令
[編輯]《1982年憲法法令》由加拿大女王伊利沙伯二世於1982年4月17日正式簽署生效,新憲法正式確立加拿大作為主權獨立國家的地位,並正式在法律上脫離與英國的聯繫。加拿大當時十省的省長除了魁北克省外,皆簽署承認新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