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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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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
  已批准之締約國
  已簽署但尚未批准
  非締約國
簽署日1989年11月20日
簽署地點 美国纽约
生效日1990年9月2日
生效條件20國以上批准[1]
簽署者140締約國
締約方196(除了美国之外)
保存處联合国秘书处[2]
語言阿拉伯语中文英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
收錄於维基文库的條約原文
维基文库兒童權利公約

兒童權利公約》(英語: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簡稱CRC;法語:La Convention internationale des droits de l'enfant (CIDE) / Convention relative aux droits de l'enfant des Nations Unies)是一項有關兒童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在1989年11月20日的會議上通過該有關議案,1990年9月2日生效。

《儿童权利公约》适用于全世界的儿童,即18岁以下的所有人。

《兒童權利公約》是首條具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並涵蓋所有人權範疇,保障兒童在公民經濟政治文化社會中的權利。這公約共有196個締約國,得到绝大部份聯合國成員國承認(或有條件承認),截止至2024年,當中只有美國沒有加入。

《兒童權利公約》的四大基本原則維護兒童的權利:生存權利、發展權利、參與權利、受保護權利。

公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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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定下共54項條款和3個任择议定书。公約定義的兒童是指年齡18歲以下的每一個人,除非締約國的法律另有訂明。公約保障了兒童的生存和全面發展,使其免受剝削虐待或其他不良影響,同時確保兒童有權參與家庭文化社交生活。

《兒童權利公約》首41項條文保障每一位兒童的權利,必須受到重視和保護,並根據公約原則實踐;第42至45條,闡述政府的義務,包括如何推廣和實踐公約等,要求締約國定期提交報告檢討公約的實施情況。46至54條則為締約、修訂條文的程序和聯合國在公約中的角色。另外,公約下的「兒童被捲入武裝衝突」和「販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的任择议定书,分別於2002年1月18日和2月12日生效;关于个人来文制度的任择议定书,则于2014年4月14日生效。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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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是監察締約國執行「公約」和「任择议定书」的機構。締約國須於首2年內向委員會報告,檢討國內的兒童人權狀況,其後每5年報告一次。該委員會以18人組成,由成員國投票選出,委員包括各地的人權專家和「高道德水平」的人士。

條約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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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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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2月16日,前美國常驻联合国代表奧爾布賴特簽署有關公約,但美國憲法規定,履行公約前必須得到三份之二的參議院議員同意,經過多年爭議後,公約仍未獲得正式施行。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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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英國政府將《兒童權利公約》擴展至英國其他屬土,包括香港。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早於1991年核准《兒童權利公約》,故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以後,公約繼續適用於香港。現時香港有一系列法律保障兒童權利,例如《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為履行《兒童權利公約》的《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香港在2003年12月19日施行《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禁止在港人士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2005年,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第一次提交並向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匯報《兒童權利公約》於香港落實的情況。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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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30日公布修正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已納入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及內容[3]。為銜接國際,立法院2014年5月20日三讀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6月4日總統馬英九公布,同年11月20日起施行(come into effect),每五年提出一次國家報告,並邀請專家來台審查。行政院於2016年11月提出首次國家報告,隔年11月20日至24日接受國際審查。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後,也在第二次國家報告中提出獨立評估意見。[4][5][6]

為周延法制程序,衛生福利部擬具兒童權利公約正體中文版草案,並經行政院2014年11 月7日審議通過,立法院於2016年4月22日審議通過(ratification)[7][3][8]。總統蔡英文於2017年5月17日公布(promulgation)。[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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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Article 49 of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PDF). Website of the United Nations. United Nations: 22 (paper), 52 (this PDF). 20 November 1989 [6 November 2020].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12 March 2012) (阿拉伯语、中文、英语、法语、俄语及西班牙语). 
  2. ^ Article 47 of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PDF). Website of the United Nations. United Nations: 21 (paper), 51 (this PDF). 20 November 1989 [6 November 2020].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12 March 2012) (阿拉伯语、中文、英语、法语、俄语及西班牙语). 
  3. ^ 3.0 3.1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 1684 號 政府提案第 15608 號之 1 (PDF). [2023-12-06].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3-12-07). 
  4. ^ 兒童權利公約/ CRC. [2023-12-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4-05). 
  5. ^ 2017 CRC初次審查 -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2023-12-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2-07). 
  6. ^ 立委王育敏催生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三讀通過. [2023-12-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2-07). 
  7. ^ 我國擬加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案─通過─. [2023-12-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2-31). 
  8. ^ 立法院議事暨公報資訊網. [2023-12-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2-07). (見討論事項>五、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我國擬加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案)
  9. ^ 公布兒童權利公約. [2023-12-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2-07).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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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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