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75條
外观
第74條 | ◄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七十五條 |
► | 第76條 |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编辑]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第 七 十 五 條 禁止迴車標誌「禁18」,用以吿示車輛駕駛人在前段道路行車,不准迴車。設於禁止迴車之地點。已設有禁止左轉標誌或標劃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之路段,得免設之。
禁18
(單位:公分)
1994年4月9日修正發布
[编辑]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第七十五條 禁止迴車標誌「禁22」,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在前段道路行車,不准迴車。設於禁止迴車之地點。已設有禁止左轉標誌或標劃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之路段,得免設之。
禁22
(單位:公分)
維基教科書註解
[编辑]- ↑ 禁18遞改禁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