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112.06.30》本署行政調查說明──有關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陳宗彥等人是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案件有無違法或不當一事。(詳附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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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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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行政調查說明──有關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陳宗彥等人是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案件有無違法或不當一事
一、調查緣起及重點
立法委員於民國112年2月17日召開記者會表示前行政院發言人陳宗彥任職臺南市政府期間與王○瑋(綽號豆哥)過從甚密、多次不當接受性招待,公布陳宗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有關陳宗彥等是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案件簽呈,提出多項質疑,臺北市市議員於翌(18)日在臉書公布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嗣經媒體報導。
為查明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該案始末及有無違失;釐清公布陳宗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檢察官簽呈、相關通訊監察譯文者取得相關偵查資料之可能來源,臺灣高等檢察署(以下簡稱臺高檢署)經法務部交辦,會同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展開行政調查,經訪談21人,調取相關案卷並勘驗,業經完成調查,特此對外說明如下:
(一)檢察官移交102年他字第1135號「阿狗」瀆職、103年度他字第1852號被告陳宗彥等是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案件,查無違失。
(二)檢察官偵結起訴102年度偵字第17664號妨害風化案件,並就被告陳宗彥等是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另立案103年度他字第1852號偵查之過程,查無違失。
(三)檢察官偵辦103年度他字第1852號被告陳宗彥等是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及結案過程符合規定,查無包庇或放水。
(四)臺南地檢署係依法將已歸檔之案卷提供與臺南高分院。
(五)相關偵查案件及通訊監察案件卷宗提供法院後,無法排除參與105年度上更(一)字第18號自訴案之雙方當事人及其委任之代理人、辯護人或其他曾經接觸相關偵查資料者有洩漏上述偵查資料之可能性。
二、調查過程及結果
(一)檢察官移交案件查無違失:檢察官林仲斌自臺南地檢署黑金組調至國土組時,因考量個案進度、案情複雜以及熟悉程度等因素,而帶案離開黑金組續辦102年度他字第1135號貪瀆案件,係依法院組織法、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及臺南地檢署分案標準辦理;至林仲斌檢察官調升嘉義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將臺南地檢署圓股未結案件移交前檢察官張婉寧續辦,係依法官法、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由檢察官會議議決年度檢察事務分配建議事項,並依法院組織法、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規定,由檢察長核定後發布署令據以辦理,亦均與前臺南地檢署黑金組主任檢察官鍾和憲、前臺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曾昭愷、蔡麗宜於訪談中所述相符,尚難認有何違失。
(二)檢察官偵結妨害風化案件並就貪污治罪條例另立案偵查之過程查無違失:林仲斌檢察官偵結起訴102年度偵字第17664號妨害風化案件時,本於繼續追查被告王○瑋等人是否與公務員陳宗彥有行、收賄之對價關係,而經時任檢察長費玲玲核准簽分103年度他字第1852號陳宗彥等是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案件偵辦一節,與前臺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蔡麗宜及當時林仲斌檢察官所屬主任檢察官陳建弘訪談陳述:檢察官於結案時認為有另案發展的可能,基於支持檢察官辦案,同意其簽分他案等語相符,此部分誠屬檢察官依法偵查犯罪認事用法之核心判斷空間,尚難認有何違失。又檢察官將簽分103年度他字第1852號案件簽呈附於102年度偵字第17664號案卷內,係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點前段辦理;而合法監聽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偶然附隨取得之妨害風化案通訊監察譯文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證據資料,得作為102年度偵字第17664號妨害風化案件之證據,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64條規定,將證據記載於起訴書,並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查無違失。
(三)檢察官偵辦103年度他字第1852號案件及結案過程符合規定,查無包庇或放水:經調閱相關卷證及訪談前後2位承辦檢察官、襄助檢察官辦理該案之2位檢察事務官及其職務監督長官6人,檢察官偵辦該案期間,實質進行各項偵查作為,依偵查所得事證適用當時相關法令見解,認為臺南市政府核准業者申請使用執照變更屬於工務局職掌,尚非陳宗彥職務上行為,且變更使用執照過程也未涉不法,未達發動傳喚或訊問被告門檻,認無傳喚或訊問被告之必要,綜合卷內事證做成簽結決定,其後依流程逐層送核,經時任檢察長張文政核准後結案,核屬檢察官依其法定職權偵查犯罪認事用法之核心判斷事項,檢視其過程認符合相關法令,尚難逕認其有何具體違失,且案件辦理期間迄結案,均查無長官或外力介入、干涉而包庇特定被告或放水之情事。另依前檢察官張婉寧陳述,亦無違反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8點規定,難認其未就陳宗彥是否涉及行政責任函請陳宗彥當時服務機關臺南市政府依權責處理有何違失。
(四)臺南地檢署係依法將已歸檔之案卷提供與法院:臺南地檢署於案件辦理完畢後整卷歸檔,將上述相關偵查案件及通訊監察案件卷宗,於106年1月24日前陸續完成歸檔作業程序而放置在臺南地檢署檔案室中保管,依檔案法、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辦理案卷保存或檢調。臺南高分院審理因105年度上更(一)字第18號自訴被告陳○○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案件(下稱105年度上更(一)字第18號自訴案),檢調臺南地檢署之妨害風化全案卷宗及通訊監察卷宗,依上開規定發函臺南地檢署調用檔案,經臺南地檢署權責長官即書記官長核准後,由檔案管理人員依上開規定檢取及提供檔案予臺南高分院,尚屬有據。
(五)相關偵查案件及通訊監察案件卷宗提供法院後之使用情形:為查明上述涉及個人隱私及通訊監察內容等資料,是否遭檢察機關外洩之疑慮,經訪談相關案件承辦檢察官林仲斌及前檢察官張婉寧、襄助偵辦之檢察事務官、配股書記官及臺南地檢署先後檔案室股長等人,並調取臺南地檢署歸檔簿及調借檔案電腦紀錄表等資料互核查證結果,相關偵查案件及通訊監察案件之卷宗於106年1月24日前已完成歸檔作業程序而放置在臺南地檢署檔案室中保管,亦無未經正常程序調取歸檔卷證之情形。依據上述偵查案件及通訊監察案件之卷宗歸檔後之調借檔案電腦紀錄表所示卷宗閱卷使用情形,細究上述被公開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案件簽呈、通訊監察譯文及對陳宗彥行動電話聲請通訊監察及續監理由等資料原各所編入之案件卷宗,僅有105年度上更(一)字第18號自訴案中法院同時調卷取得,並由自訴代理人、被告及其辯護人等雙方聲請閱卷、影印或取得電子卷證使用。故無法排除參與105年度上更(一)字第18號自訴案之雙方當事人及其委任之代理人、辯護人或其他曾經接觸相關偵查資料者有洩漏上述偵查資料之可能性。
三、調查認定之事實
(一)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陳宗彥等是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案件(103年度他字第1852號)之立案、移交及結案時程
編號 |
時 間 |
事 件 概 述 |
1 |
100年9月15日 |
臺南地檢署100年度他字第3129號邱某貪污案件由黑金組圓股檢察官林仲斌(現為臺高檢署檢察官)指揮偵辦。 |
2 |
100年10月13日 |
向法院聲請監聽獲准開始監察。 |
3 |
102年1月20日 |
向法院聲請監聽陳宗彥獲准開始監察。 |
4 |
102年2月18日 |
向法院聲請對陳宗彥續監及擴線聲請監聽陳宗彥另一行動電話號碼獲准開始監察。 |
5 |
102年3月11日 |
100年度他字第3129號邱某貪污案件查無不法簽結。另簽分102年他字第1135號「阿狗」瀆職案續辦(102年3月22日分案),並持續監聽陳宗彥。 |
6 |
102年5月10日 |
向法院陳報對陳宗彥監聽下線,102年5月13日分陳檢字案件,102年5月16日請法院通訊監察結束時暫不通知受監察人。 |
7 |
102年9月5日 |
圓股檢察官林仲斌任滿2年離開黑金組,轉國土組,帶案繼續偵辦102年他字第1135號瀆職案件。 |
8 |
102年12月19日 |
圓股林仲斌檢察官執行102年他字第1135號瀆職案件,搜索並聲押連○、王○瑋、林○伶等酒店業者獲准。 |
9 |
102年12月23日 |
簽分102年度偵字第17664號妨害風化案件偵辦,被告為連○、王○瑋、林○伶及吳○全等4人。 |
10 |
103年4月14日 |
102年度偵字第17664號妨害風化案件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同時簽分被告陳宗彥、連○、王○瑋是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案件,103年4月15日分103年度他字第1852號案件偵辦。 |
11 |
103年5月6日 |
法院依法通知陳宗彥受通訊監察。 |
12 |
103年9月3日 |
圓股檢察官林仲斌調升嘉義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圓股未結案件全部移由義股檢察官張婉寧(現為臺南地院法官)續辦。 |
13 |
104年9月2日 |
103年度他字第1852號被告陳宗彥等是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案件,由前檢察官張婉寧103年8月31日擬具簽呈以查無不法經檢察長核准結案。 |
檢察官林仲斌前已就王○瑋及陳宗彥等人實施多次通訊監察,嗣檢察官年度職務異動,考量個案進度、案情複雜及熟悉程度等因素,帶本案及其他複雜度相似之案件至國土組續辦,並接續執行搜索、聲押等偵查作為,繼而就王○瑋等人提起公訴,為續行蒐集被告陳宗彥等人是否涉犯貪瀆之事證,乃分案辦理,嗣檢察官年度職務異動而調離臺南地檢署,因該案尚未偵查終結,由襄閱主任檢察官考量該署調岀、調入檢察官之工作經驗、期別等因素,擬具事務分配草案,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會議討論議決、發布署令,由前檢察官張婉寧承接圓股林仲斌檢察官全股案件。
(二)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陳宗彥等是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案件(103年度他字第1852號)之偵查作為及認定
編號 |
時 間 |
偵 查 作 為 |
1 |
103年7月4日 |
函查「李○○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相關資料。 |
2 |
103年9月16日 |
交辦具有營繕專長之檢察事務官。 |
3 |
103年9月25日 |
向法院調取102年度偵字第17664號卷。 |
4 |
103年12月10日 |
聯繫司法警察提供102年度偵字第17664號相關扣案手機數位鑑識報告。 |
5 |
104年1月14日 |
指示司法警察前往李○○視聽歌唱場所所在大樓勘查蒐證。 |
6 |
104年2月12日 |
借卷。 |
7 |
104年4月16日 |
借卷。 |
8 |
104年4月21日 |
勘驗。 |
9 |
104年6月2日 |
函詢內政部相關法令解釋問題。 |
10 |
104年7月17日 |
檢察事務官電請法務部廉政署南調組協助經高雄市政府政風處轉問主管科室相關行政法令。 |
11 |
104年7月30日 |
檢察事務官會同南調組至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洽詢相關行政法令。 |
12 |
104年8月7日 |
函請臺南市政府政風處調取李○○視聽歌唱場所所在大樓規約等相關資料。 |
13 |
104年8月28日 |
檢察事務官電詢臺南市政府政風處有無更早規約。 |
14 |
104年9月2日 |
檢察官103年8月31日擬具簽呈以查無不法經檢察長核准結案。 |
檢察官林仲斌辦理及前檢察官張婉寧接辦期間,就本案實質進行各項偵查作為,依偵查所得事證適用當時相關法令見解,認臺南市政府核准業者申請使用執照變更屬工務局職掌,尚非陳宗彥職務上行為,且變更使用執照過程也未涉不法,未達發動傳喚或訊問被告門檻,認無傳喚或訊問被告必要,並綜合卷內事證做成簽結之決定,依流程逐層送核,經時任檢察長張文政核准結案。
前檢察官張婉寧依該案偵查所得證據,判斷無法明確認定陳宗彥有接受性招待情事,認為不宜就陳宗彥是否涉及行政責任函請陳宗彥當時服務機關臺南市政府依權責處理。
(三)臺南地檢署提供偵查終結之陳宗彥等是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案件(103年度他字第1852號)案卷資料及相關通訊監察案卷資料予法院後,相關資料使用情形
相關偵、他案件及通訊監察案件卷宗於106年1月24日前,已陸續完成歸檔作業程序而放置臺南地檢署檔案室中依法保管。依調借檔案電腦紀錄表所示,曾有臺南地檢署執行科人員因辦理刑事執行案件、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人員因辦理稅法執行案件,先後向臺南地檢署檔案室調取未含通訊監察案件卷宗之臺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17664號被告連○等4人妨害風化案件等偵、他案件檔卷使用並歸還。
臺南高分院審理105年度上更(一)字第18號自訴案,陸續自105年12月起向臺南地檢署調取含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案件簽呈、通訊監察譯文及對陳宗彥行動電話聲請及續行通訊監察理由等資料所屬之各相關偵、他案件及通訊監察案件之全部卷宗,並由該案自訴代理人、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閱卷、影印或取得電子卷證使用。期間,當時已在臺南地檢署任職主任檢察官之林仲斌,為因應105年度上更(一)字第18號自訴案審理案件之需求,亦曾向臺南高分院調回上述不含通訊監察卷宗之妨害風化案件相關偵、他案件卷宗,供回覆臺南高分院函詢問題使用,且迅於閱後歸還法院。
四、後續案件處理情形
(一)有關相關公務員是否涉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嫌部分,現已由臺南地檢署偵辦中,俟相關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如認有違反行政規定之情節,再由檢察官參酌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8點規定辦理。
(二)有關洩漏、交付相關偵查資料者是否可能涉及之相關刑事責任部分,亦由臺南地檢署分案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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