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本島景觀界人士曾醞釀「景觀法」立法,但一再受阻於立院程序至今難以進入初審階段。提到台灣「景觀」,初來本島的老外,第一印象必是「醜爆了」;至於我們社會對「景觀」的集體反思,無非就是希望「變好看點」。問題是怎樣才算好看?為什麼需要為「景觀好看」而立法?
文:早見憂
週間要事回顧:
簡短的川習會會出2535億美元互惠投資、三天的川普訪日聊出川普希望拉平年來巨大的美日貿易逆差,特別是美國汽車在日本低市佔率。北朝鮮問題未冷,無論是否如表面上,東亞關係似乎再度被以貿易關係加以操作。
台灣的現狀似乎已外於東亞區域的局勢──提醒:主流評論不斷將加泰尼亞與台灣相比,這到底是假陽謀還是真不知?兩者間無論就政府體制、歷史構造、民族主義進程、社會內部的異質度、地緣政治的國際敏感度⋯截然不同,根本無從比較──目前看來,台灣之所以「即將」錯過「60年來最佳」國際形勢,主因是掌握「政治主導權」的集團刻意讓台灣維持現狀,樂於享受「中華民國」這個已失去國際法理效力的軀殼,在治理上與操作上所能帶給他們的「方便」。
儘管悲觀若此,但對於什麼才是根本、前瞻或在地自主經濟力的回春,這些政策科學的基礎觀念形成,還是需要不斷向社會澄清。
2012年,本島景觀界人士曾醞釀「景觀法」立法,但一再受阻於立院程序至今難以進入初審階段。提到台灣「景觀」,初來本島的老外,第一印象必是「醜爆了」;至於我們社會對「景觀」的集體反思,無非就是希望「變好看點」。問題是怎樣才算好看?為什麼需要為「景觀好看」而立法?
追溯都市景觀的相關法令,近代都市計畫早自18世紀就有相關的建築法規用以規範都市設計的整體性,以便提升人口治理的效能。19世紀在第一波工業革命的衝擊下,工業帶的蔓延使英倫與西歐都會帶首度面臨自然環境與居住環境的煙霾與汙染;於此同時,田園城市(Garden Cities)的概念逐漸形成。
至當代,景觀理論更直接緊扣生態整體、歷史文化脈絡,例如英國1967年訂定Civic Amenity Act不僅以法律保障歷史保存區,也專章定義樹與庭園的範圍。1972、74年分別通過與修訂Town and Country Amenities Act將植樹、老樹與庭園的範圍、規模大小,做明確的保護。值得注意的是,此規範的進步性是由「建物」本身大步跨向「保留區」,以area的概念杜絕任何藉口的破壞,積極達到景觀的有機整體性。
2000年歐洲各國亦訂定景觀公約(European Landscape Convention)其概念所保障範圍更是大大更擴充到自然環境、鄉村、都市邊陲地區的種種形式之地景,而不單只是歷史建物或歷史保留區,也就是景觀的界定已經包含了人在廣域自然環境中所創造的,且具有歷史代表性者。
如義大利中部,托斯卡尼的Val d'Orcia(即Orcia谷)──該地是由Siena市(中世紀重要的金融城市)往南向Amiata山延伸出一片無垠的谷地矮丘,現在都是歷史悠久的精耕農地,在2004年Val d’Orcia已由UNESCO列為世界遺產之遺址。
Val d’Orcia並不是歐洲景觀的花瓶,因為至今該地仍持續數百年來一樣的農村落。現代的景觀概念遠不是單一具象設計物,或建物的保護與維持,而對一完整的生態基盤(系統),人文活動當然是生態的一環也必須考慮在內。
同樣的例子也可見於日本岐阜県的白川郷(荻町),其中「五箇山の合掌造り集落」也列入世界遺產。這些地方並不是無人居住的洪荒山水──絕對不好「玩」──無論景觀設計,還是自然人文景觀保護區,其設置目的本來就不是作為娛樂用途而保留,那麼為什麼景觀保留能達成地域經濟或地域活化的目標呢?
無論Val d'Orcia還是白川郷(荻町)現今都仍有農業人口居住在此地。這些地區,有些是流刑地、有些則曾是貢獻給教會的農園,一直以來保留著「地元( 本地、當地)農業」技術,百年來居民一直維持同樣生業方式。
以世界遺產的登錄標準而言,主要屬技術集積,且符合自然、藝術、人文的價值。列入為保留區後,當地居民一樣維持傳統生業型態,不因外在環境的工業化、觀光產業的需求,而有任何生計方式的改變,至於當地居民從事傳統農業的生計風險,則由國家安排特別財政,全額負擔,保障地方居民能以傳統生業型態持續下去,為什麼這個地區要由全國納稅人共同承擔當地居民的生計風險?
當一特定地域為其「國土」上之「國民」而保留其傳統時,無論出於人文歷史的理由,還是狹義生態(如水源地與森林)的必須,當地確實有權利享受應得的保障。
同樣的概念,如果台北市居民認為大屯山、蘭陽平原、甚至花東地區,是他們假期的後花園,則臺北市有為當地分擔財政困難的義務,因要求保留其「傳統自然景觀」,而無法做其他用途開發以利當地居民之事業,這些生計風險本要由中央設計共同承擔「原始保留」的代價。
當然若一地因這種保留而使整個地域發了觀光財,那麼盈餘當然由地方受惠,減輕中央的負擔。這只是「國民經濟」的分配正義而已,但在自然景觀保護的設計上卻很少被納入討論。此外,保留區之於「社會」是一種公共的概念,當地居民為公共所付出的,本來就有必要由公共一起支撐經濟維持。
目前台灣社會對「景觀」、「公共」的討論,往往只侷限在觀光用途,以及增設景觀區能為地方帶來多大的商機,卻不曾從「國土整體」與「財政分配」的角度去協調問題,更重要的,幾乎也沒有觸及最根本的要素──生態系統。
回到本文最初的提問,為什麼「景觀好看」值得立法保障?什麼是「好看的景觀」?好看如何判斷?便是爭議所在。
過去有個時髦的名詞「美學經濟」,此概念強調的是美學設計能為商品創造更大的附加利益。但面對一廣域的自然,好看是什麼意思?把一片廣域全都鋪上水泥柏油變成「信義區」?高樓一棟棟聳起,讓高樓的天際線取代環繞盆地的大屯山、七分寮山、友蚋山、北港山、五指山、四獸山、薯榔寮山、鹿窟山、康誥崙、指南山、二格山⋯構成的自然天際線?
近代「人與自然」的關係是在民族主義進程中所產生的概念,從征服說,到和諧共存說,這些論述典範都涉及了「自然」如何與「國民」產生關係(十八、九世紀深富民族主義色彩的狂飆運動中、與德意志觀念論,作為國民的人已不只是人。)──國民想要有一個怎麼樣的國土,這已經都是抽象化的集體概念,也由此發展出對「國土」的「全視性想像」,國民也在這個討論空間中形成越趨成熟的公共性,換言之,人在自我概念化的過程中,得到了有關國土與國民自我的未來之想像。
我們的社會集體是否想像過「田園城市」的可能?河川流域城市的可能、山區村落與整個地域社會的交換關係、漁村、海域與國境線的維持與經濟文化合作關係
大漢溪畔的新莊,一度是台北盆地淡水河支流的最大內港,它的存在為大溪三鶯樹林帶來了海洋與森林經濟資源的匯聚,然而在戰後,這條河一度是垃圾場,又遭五條橋斬斷河道,嚴重淤積,近10餘年來又遭假水鳥濕地之名,將河道凹岸填成凸岸,而現在竟然成了建商河景第一排建案,自然景觀作為公共竟然被開發商與建商竊為囊中物,利用「公共」飽足私囊。
政府與財團是如此對待具有高度歷史與生態經濟意義的區域。它原本秀麗的景觀,被自稱美輪美奐,實則難以入眼的廉價高樓大規模摧毀。
但他們摧毀的其實不只是眺望大屯觀音與依大嵙崁的自然景觀,而是政府與財團聯手拔除了新莊到三峽的生態經濟圈基礎,迫使地方不能再依地利架構在地的經濟,而只能依賴進入台北市商圈,上班、消費、為台北市貢獻大量的稅收盈餘,使原本城市經濟受到刨根性的摧毀。道路(或捷運)並不能取代河川,尤其在講究低耗能、減低排碳量的時代裡。
其實山、河、海等形式的生態經濟景觀,都曾在台灣島的不同地域有過相當漫長的歷史。戰後,由於亡命的「中華民國」對島嶼的國土規劃沒概念,完全缺乏歷史、生態與經濟的想像,且未隨產業環境、人口與地域開發而進行調整,導致本島曾有過的一切美好,盡數毀於「國民黨的經濟神話」過程中。
目前民間的景觀學仍持續醞釀,讓「景觀法」盡速進入政治程序。
根據台灣景觀法草案修正案第一條:「為維護環境景觀與生態,維持優美國土及增進國民福祉,改善城鄉風貌,塑造優質生活環境,特制定本法。」其實這個界定仍有許多待商榷之處。
參照2004年日本通過的景觀法目的:「本法之目的係以促進都市及農山漁村形成良好景觀,具備優美風格之國土,創造滋潤豐饒之生活環境及實現富個性與活力之地域社會,以期對改善國民生活及國民經濟之健全發展有所貢献。」
兩個景觀法相比較便知,日本政府將景觀視為是地域生態的一環,並且能透過「生態」創造富饒的生活環境,其中的國民經濟便是由「生態」健全而產生。
我們對景觀的想像,可能還停留在「風景優美」→「好玩」→「商機」,對「經濟」的認知也還停留在商業交易,而不是將生態視為是國民經濟的基礎。如果景觀只停留在對一具象物的「設計」,而不是從「生態系統」創造出「空的空間」,那麼「景觀」就很難以整體的有機形式相扣連。
兩種概念的利益產生之設基點是不一樣的,前者停留在「設計」一個好看的空間,後者著眼於如何在既有的生態系統中得到立法規範,同時從公共財政上進行階段性的景觀復育。因為山、河、海,本來就在環境裡,它本身就是經濟,就是空間,是系統中經濟秩序被實踐的空間,這個觀念需要被「景觀」所意識到,當然這不是傳統「景觀設計」的領域,反而是人文地理學與公共經濟學的交集。
今天台灣島所面臨的「在地經濟」其實就是「地域活化」的課題,地域如何活化與在地生態的特質息息相關,當對一地域進行大規模的規劃時,景觀就不再只是一組建物與自然地景的分配,而是公共制度如何被運用在「空的空間」,無形的制度既強化生態基盤的整體得到復育,同時也讓「設計」嵌入行為者的空間實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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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游家權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