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敏與林于立2014年至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但遭拒門外,林于立說,自己一路長大都在不同城市流浪,形同沒有家,直到遇見了方敏,兩人都渴望有家。
同性伴侶方敏與林于立(糖糖)3年前想登記結婚,卻被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人員婉拒,兩人不滿,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12)日宣判,戶政機關拒絕同婚登記已違法,撤銷原處分;另兩人希望法官能命戶政機關接受同婚登記,法官則認為無法源依據,予以駁回。
(中央社)法院指出,主管機關尚未依釋憲結果修正法律,2年的期限也尚未屆滿,戶政機關無法依釋憲精神直接同意登記。
全案緣於民國103年8月1日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號召30對同性伴侶至戶政單位登記結婚被拒後,其中3對同性伴侶不服,打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4年4月陸續開庭審理。
104年8月伴侶盟律師團代理祁家威聲請釋憲後,這三個案子均一度暫停訴訟,等待大法官釋憲結果。
大法官今年5月24日做出釋字748號違憲解釋,現行法令未保障同性婚姻,令主管機關在宣告二年內須修法,北高行於是續行訴訟程序,8月初就原告方敏、林于立案開庭,傳喚原告及被告台北巿中正區戶政事務所,本案也是釋憲出爐後,第一個開庭的同性結婚登記個案。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理事長、律師許秀雯今天說,這是一部勝訴、一部敗訴的判決,法院認為大法官解釋748號已宣告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是違憲的,因此撤銷原訴願決定與原處分。
敗訴部分,許秀雯指出,法院以尚未訂定相關法令,釋字748號的二年期限也還沒屆滿,無法命令戶政機關進行同婚登記,對此她感到相當遺憾。
許秀雯說,釋字748號指的二年修法期間,拘束的是立法機關而非司法機關,司法機關仍然必須矯正違憲的錯誤,今天已存在不讓同性伴侶登記結婚的明顯違憲錯誤,明確簡單的矯正方法,就是准許登記。
許秀雯說,釋字748號並未要求同志伴侶二年內不得登記結婚,這二年中,行政、司法仍有捍衛人民基本權利的義務。
許秀雯主張,釋字748號其實已可作為行政機關受理同性結婚登記的理由,因為釋字748號提到若二年內未完成修法,即可依民法登記同性婚姻,表示法律依據根本已經存在,法規並未真空,但同性伴侶結婚權益卻被架空延宕。
釋字748號之後
《蘋果日報》報導,釋字第748號解釋認為《民法》未保障同性伴侶婚姻自由及平等權,政府機關應於解釋公布起2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修正或制定,若超過2年未完成,同性伴侶可依《民法》婚姻章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但伴侶盟認為今年5月解釋文出爐後,相關立法至今沒有進度,既然大法官已認定《民法》相關條文應該修正,何須再拖2年,戶政機關應該立即准許同性伴侶登記結婚才對,因為許多同性伴侶可能在這2年之間遭遇必須由配偶協助處理的事,例如醫療同意書,或是繼承等重要權益,政府若不立即保障,恐造成遺憾。
《聯合報》報導,受命法官洪遠亮詢問北市府,依釋字748解釋意旨,顯然《民法》沒保障同婚違憲,有沒有考慮自行先撤銷原處分?中正區戶政事務所則回應,即使撤銷原處分,但目前仍無法登記,且現行系統設定為「一男一女」。
洪遠亮指出,本案首先要處理的是「原處分合不合法」,這點目前依據大法官解釋意旨 ,原處分看來是違法,現在問題在於「行政法院可否介入裁量?」
伴侶盟律師團庭呈Court of Appeal for Ontario(加拿大安大略省上訴法院)在2003年針對七對同性伴侶結婚登記的勝訴定讞判決,指出此判決早於加拿大制定全國性的《Civil Marriage Act in 2005(民事婚姻法)》,法院先於立法完成前,直接判命同性結婚立即生效,「彌補憲法的違反」。
《自由時報》報導,委任律師許秀雯表示,本起判決具有劃時代的意義,但法官未直接命為登記,令律師團覺得遺憾。律師團一方面呼籲台北市政府應馬上接受同婚登記,另一方面要求行政院應加速推動相關立法,盼雙方都不要延宕,讓同志也能享有我國法律保障的498項配偶專屬權利。
許秀雯說,同婚登記仍有「梁宗慧與朱姵諠」、「呂欣潔與陳凌」兩案正在北高行訴訟中(3對伴侶資料),雖然我國法院個案判決互不拘束,但本案具有指標性意義,希望其他兩案的法官也能撤銷戶政機關原處分,並加碼命令戶政機關接受同婚登記,保障人權。
以下為方敏等2人與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間同性婚姻登記事件新聞稿:
事實概要:
原告均為女性,於民國(下同)103年8月1日檢附戶籍登記特別案件申請書及經2名證人簽名之結婚書約等資料,向被告申請辦理同性結婚登記,經被告審認原告之申請與現行法令規定及內政部101年5月21日臺內戶字第1010195153號函釋意旨,關於我國民法對於婚姻之定義,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不符,以103年8月4日北市正戶登字第10330763300號(即原處分)函復原告2人否准所請。原告2人不服循序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請求判令被告對於原告103年8月1日同性結婚登記案,應作成准許結婚登記之處分。
理由要旨:
一、106年5月24日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認民法以『一男一女』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的結合關係,而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之結合關係,違反憲法平等權而違憲。
二、被告原處分駁回原告同性結婚之申請理由為:民法上合法之婚姻為『一男一女』結合,並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性婚姻非民法上之合法婚姻,故駁回聲請;而原處分所持理由經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認違憲而違法,故本件原處分應予撤銷。
三、本院可否在上開解釋文所示2年期間內,依原告103年8月1日申請之結婚登記,於民法婚姻等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前,逕裁判准原告為結婚登記?
(一)本件有關民法之『一男一女』之婚姻法律規定雖被宣告違憲,而同性別之婚姻制度法律尚未立法訂定或修訂,行政法院在無明文立法之情事下,無從命被告等行政機關為如原告聲明第2項(命被告准原告同性結婚登記)之處分。
(二)又「兩年內修法之義務」為立法機關權責,縱有立法漏洞,尚非司法機關之法院可得於本案越權逕為填補處理。且被告亦陳稱在制定或修法期間,可先為『同性伴侶之登記』,以為防阻「同性婚姻」被汙名化最基本方法。
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黃本仁、法官張瑜鳳、法官洪遠亮
(本件得上訴)
新聞來源:
- 釋憲後首例 訴請直接同婚登記遭法院駁回(中央社)
- 釋憲後首例 同婚提告求立即登記結婚敗訴(蘋果)
- 劃時代!戶政機關拒同婚登記 法院判決違法(自由)
- 同婚受挫!釋憲後首起同性伴侶登記訴訟案 法官駁回(聯合)
- 訴請同婚直接登記遭駁 律師:非常遺憾(中央社)
核稿編輯:楊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