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今(6)日進行國會職權修法釋憲言詞辯論,下午雙方聚焦在國會調查權和聽證權是否會侵害人民的憲法基本權如隱私權等。大法官朱富美提問,假如立法院要向台積電調取資料而對方以營業秘密為由拒絕,是否會被處罰。立法院訴訟代理人則認為這是假設性問題,且調閱資料也需要經過一定的程序,不是想要拿就拿。

大法官:台積電拒絕立法院調閱資料會被處罰嗎?

朱富美在詢答時,提及國會調查權、文件調閱權及隱私權間的衡平問題,她認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7、48條規定非常簡單,且對於拒絕、拖延訂有處罰,除訂有民眾若認為涉及隱私權可以拒絕,也加了與公共事務有關的要件。她問,國會調查權、文件調閱權會涉及一般民眾、企業,規定甚為單薄,且幾乎沒有程序規定,並舉例立法院若因相關議案、法律,需要向台積電調取資料、文件,而對方以文件涉及營業秘密為由拒絕,會不會被處罰?

朱富美再以2021年1月6日美國國會山莊案件為例,當時美國國會行使調查權,就引發爭議,因廣泛調取國會山莊附近的通訊資料,對象包括非法抗議民眾、合法抗議的民眾、國會同事。但依照我國通訊監察法、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資料即使不包括通訊內容,還是屬於祕密通訊自由範疇,立法院如果向電信、郵政事業、網際網路公司等,調取通訊、通訊者資料,是否認為立法院有法院核發令狀的地位?這樣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立法院訴訟代理人葉慶元指出,大法官這是假設性問題,立法院向台積電調取資料,想當然台積電會拒絕提供和營業秘密相關內容,這是不會被處罰的。因要調閱資料也得經過立法院院會決議,由多數委員共同權衡個人隱私、企業營業秘密,如果立院不顧隱私、不顧相關法規就調取資料並祭出裁罰,也要看法院支不支持這樣的裁罰。

他認為像這種極端的案例,很可能就會直接被行政法院撤銷裁罰。假設行政法院也支持裁罰台積電,憲法法庭可以就結果進行是否是否違憲的判斷。葉慶元表示,法規可以規範的更嚴密,但沒有這麼嚴密的法規,是否就違憲,「我想是沒有達到違憲的程度。」

立委吳宗憲表示,調取資料是否為機密是由立法院認定,民眾若不願意提出資料被院會決議裁罰,仍可提出行政訴訟救濟。而且有很多程序保障,包括對調閱資料的目的和範圍都有嚴加控管,且規定立委對資料只能目視,不能抄錄、錄影,也只有主責委員或院長指派的指定對象才可以接觸資料。

立委翁曉玲指出,立法院文件調閱權是屬於行政調查權的概念,與司法、監察院調查權不一樣,許多行政法規也規定公家機關可向民眾調閱資料,這樣是否會侵害民眾隱私權或營業秘密?立法院調查權的規定其實和一般行政法規差不多,處罰效果甚至比一些行政法規輕。

立法院和監察院的調查權會相互影響嗎?

另外本次修法也讓立院職權產生改變,聲請方主張,調查制度則可能與監察權、司法偵查權衝突,造成立法院主席「法官化」,混淆了五權間的職權和角色,是構成違憲的主要理由。

監察院訴訟代理人、助理教授姚孟昌則指出,此次修法讓立院在沒有憲法明文授權的情況下,大開調查權行使的大門,同時未明文規定立院行使調查權時的範圍、時間、對象、以及利益迴避等相關規定,等同「調查吃到飽」,此外立院和監院可能也會發生平行調查的情況,讓監院受制於立院相關決議。

葉慶元則認為,這種論述是誤導,調查權行使不可能無邊無際,《立院職權行使法》中就有規定,經院會決議才能設立調查委員會、委員會決議才能設調查小組,名稱、對象、事項、目的等都要做明確的決議,且通知時間、內容也都有規範,不可能發生有人民出席調查委員會而不知道會議內容的情況,「現在是做憲法法庭訴訟,不要認知作戰。」

黃國昌回應說,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依照釋字585號解釋,是手段性與輔助性的權力,用來監督行政部門所用,且不會有侵害監察院的問題。例如立法院與監察院都有調查國發基金投資出現違法開發的狀況,監察院對該案做出糾正報告,立法院也有立委關注此事,兩者各自平行沒有衝突,而且平行調查就算有不同結果,也是台灣多元民主的展現。

大法官黃昭元則詢問,目前監察院已有彈劾、糾舉權,官員若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也可由司法檢查機關進行調查和審判,立法院要有調查權查弊案,那查完後要做什麼,是要追究法律責任還是公務員責任?還是要給行政機關定罪?這個調查權是否為最終的「目的性權力」?

黃國昌則回應,以國發基金投資聯合再生光電違法開發案為例,認為他自己在此案中行使立委監督職責,要求經濟部終止租約並收回土地,這是立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除此之外,監察院也在調查後糾正經濟部,這兩個調查就未互相衝突,立法院也沒有干預監察院的權力。

不過監察院代表李俊俋則表示,若調查權是用於調查犯罪,應該屬於司法院的司法偵查權;若是追究公務員責任,那應由監察院行使調查權,若立法院查弊案後,再將結果移送司法院或監察院,那立法院調查權意義何在。

延伸閱讀

核稿編輯:楊士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