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引用地方制度法,表示停職是考量雖判決尚未確定,但已影響國家及人民對其之信任,若繼續執行職務,恐對地方政務的推動產生不良影響,因此以法律明定,應暫時停止其職務。
(中央社)新竹市長高虹安遭判刑停職。內政部今天說,地方首長如涉案仍能繼續執行職務,恐對政務推動產生不良影響,停職是為增進公共利益,並未牴觸憲法比例原則,也無違背憲法保障工作權意旨。
高虹安被控於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新台幣46萬餘元,26日遭判刑停職。民眾黨立委張啓楷質疑,高虹安不是在新竹市長任內涉嫌貪污,內政部怎麼可以停止她的新竹市長職務;且憲法明定保障人民工作權,內政部行為已明顯違憲。
內政部透過新聞稿表示,憲法對人民權利的保障,在合於憲法第23條所定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等要件時,自得以法律為適當限制,不管是憲法第15條還是第23條,服公職不只是權利也是義務,憲法第23條有明確規範,也就是牽涉到很明顯的公共利益的時候,應按照第23條憲法比例原則予以規範。
內政部說,在地方制度法第78條中,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停職規定目的,是考量涉案的民選地方行政首長雖判決尚未確定,但已影響國家及人民對其之信任。民選地方行政首長是地方整體施政與發展的重要推手,若繼續執行職務,恐對地方政務的推動產生不良影響,因此以法律明定,應暫時停止其職務。
另外,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停職期間得否發給半俸,內政部表示,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106年6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60049606號函規定,是由上級自治監督機關審酌當事人事實情況,是否足以維持基本生活及涉違法失職程度等,裁量得否發給半數俸額的決定。
內政部指出,考量高虹安是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且尚無因停職導致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顧慮,因此為貫徹政府掃除貪污,建立廉能政治決心,決定停職期間不核給半數俸額,符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定。
至於高虹安日前回應,原已規劃將半薪捐出,作為新竹市急難救助使用。內政部表示,慷國家之慨捐作公益,不符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釋維持基本生活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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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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