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虛報加班費或助理費低薪高報已是國會「公開的秘密」,但資深國會助理強調,這麼多年來從沒看過國會辦公室把立法院編列的助理費直接用來當辦公室的零用金。辦公室的雜項開銷通常是立委會不定時拿錢出來支應。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在立法委員任內詐領助理費,台北地方法院於26日判處高虹安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立法院一名資深助理表示,他觀察立法院幾十年,辦公室確實都會向立法院把助理費和加班費都申請下來,但不會作為辦公室的零用金。通常這筆差額會用在私聘助理或是服務處,高虹安辦公室會被定罪,主要問題還是出在記帳記太細以及信任不足。
高虹安被控在立委任內向立法院浮報助理酬金和加班費到上限,但卻未實際發給助理並要求助理領到錢後繳回辦公室當零用金,總計詐得新台幣46萬30元。台北地檢署去年8月間依貪污治罪條例、刑法偽造文書等罪嫌起訴高虹安及前助理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王郁文共5名被告。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均認罪,盼爭取減刑或緩刑;王郁文、高虹安則否認犯罪。
高虹安的律師團主張,立法院發的助理薪資、加班費實際進入助理帳戶後,就是助理的私人財產,是否捐出來當辦公室的零用金,由黃惠玟詢問。她與助理對零用金的共識是只要認為有公務需要就可請款支用。她沒浮報、虛報助理費,也沒有施用詐術讓立法院陷於錯誤,也沒有不法意圖。虛報加班費部分,助理都有實際加班且時數皆超過上限,有資格合法申報請領立法院編列的助理加班費。
高的律師團也一度提出過去的判例,例如雲林縣議員黃凱助理費案件,當時最高法院判決,助理將應得的薪水捐出供作議員聘任其他助理及補貼服務處開銷,後來法官認為難認有施詐術或不法所有的意圖。
另外金門立委吳成典也曾捲入詐領助理費案,但後來無罪定讞,藉此主張立法院的助理費用即可以流到同屬「委員問政業務」下的「委員歲費及公費」、「國會交流事務」、「委員會館」、「問政相關業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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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檢方主張,高虹安的做法就是低薪高報,以助理實領的薪酬、加班費和請領立法院預算間的差額,作為辦公室的零用金,這是施用詐術來領取公款,讓立法院陷於錯誤中。檢察官更在最後辯論時表示,本案有可能是法院第一次就立委助理的薪資適法性表態,希望法官能做出正確判決,讓立委助理的不平等處境能就此翻轉。
資深國會助理:浮報是常態,但不會用於辦公室零用金
一名在立法院有超過20年工作經驗的資深國會助理表示,其實把立法院編列給助理的加班費「請下來」但並沒有實際發給助理這很常見。多數國會助理工時都是彈性責任制,很難計算加班費,直到近兩年才有較多都會型的立委、靜態辦公室,助理多以研究或法案工作為主,才有固定上下班時間,才會計算加班費。不過這樣辦公室也僅佔約兩成。
該助理說,多數的國會辦助理們工作時間都很零碎且彈性,自由調配的空間很大,這也是許多人會來做這份工作的原因。很多草根服務型的立委,辦公室週一到五白天工作密度並不高,助理們就會在白天做自己的事甚至有其他兼差,但假日和晚上就要協助處理很多選民服務工作。
那辦公室向立法院申請的加班費或是薪資差額,通常會用在哪裡?答案是用在地方服務處的人事開銷。這名助理表示,很多立委可能國會請10個助理,服務處請10個助理,加起來就有20個助理,但立法院的公費助理僅有14個名額,所以立委勢必得再私聘助理,而人事成本可能就會從這筆立法院編列的加班費或是薪資差額來幫忙支應。
今日法官在說明判決理由時也強調,過去最高法院的見解即立法院給公費助理的薪酬,可以挪用為其他私聘助理或服務處助理的薪酬。
在本案中,助理陳奐宇就曾向立法院浮報自己的薪資,並從差額當中挪用部分款項,付給幫忙高虹安做事的國民黨發言人林家興。法院就認定林家興算高辦的私聘助理,這部分也從寬認定為無罪。
法官解釋,他所做出的判決和最高法院過去的見解相同,是對民意代表人事成本高的體諒和尊重,如果立法院的助理薪酬還可以挪用為辦公室業務費,那等於民代在法律比一般民眾更有權勢。
辦公室零用金通常是立委自掏腰包也不會詳細記帳
雖然虛報加班費或助理費低薪高報已是國會「公開的秘密」,但該資深助理強調,這麼多年來從沒看過國會辦公室把立法院編列的助理費,直接用來當辦公室的公積金或零用金。辦公室的雜項開銷,通常是立委會不定時拿錢出來支應,或「自帶資源」的辦公室主任就有辦法解決。
資深國會助理說明,也因為這筆錢通常是直接來自委員,所以在用途上不會分的那麼細,也不會有那麽清楚的記帳,委員更不可能每一筆都一一去追問檢查,有時候辦公室買零食飲料,有時候委員買東西或助理們的交通費等。
這名助理感嘆「沒看過像高虹安辦公室記得那麼細的辦公室零用金帳,那個負責記帳的人得花多少時間和心力做這件事?為什麼需要做到這樣?」
值得得注意的是,立法院為補助立委辦公室的運作開銷,每個月都補助每位立委近8萬元的辦公事務費,且「無須核銷」。高虹安在擔任立委期間,台北富邦銀行帳戶每月都會收到立法院核撥的辦公補助事務費,包括文具郵票費1萬5000元、服務處租金補助2萬元、行動及自動電話費1萬2000元、辦公事務費1萬4672元、油料費1萬7400元,總計7萬9072元。
檢方當時也查出,高明知這些經費本應用於國會辦公室卻「從未領出」,辦公室的各種開銷,反而從立法院要給助理的薪酬和加班費中調配。
這名資深助理也指出,多數的國會辦公室不會讓這個「人頭代領制度」像高辦如此制度化,通常僅由和委員關係緊密、互信程度高的「核心圈助理」或是辦公室主任,僅一到兩人把錢申請下來再交給委員,也不會留下如此詳細的明細和對話紀錄。多數助理根本就不會知道辦公室的這些經費如何請領和運作,甚至只有資深的辦公室主任清楚而已。
這名助理認為,20多年來立法院一直都這樣,是比較「人治」的職場環境,講求信任和口頭溝通,都沒人出問題,高辦卻搞到被起訴定罪,最大的問題就在做一件可能在法律上會有疑慮的事,但卻做得太「公開」,又和助理之間的互信程度太低下,沒讓真正可以信任的助理負責,反而讓太多助理「幫忙當人頭代領錢」,最後又把帳記得太細、留下太多證據,導致一旦發生問題,高虹安百口莫辯,「你要用國家的錢就應該更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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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楊士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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