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曾有另一起單親媽媽吳女殺子後自殺案,曾被判死刑,後來改判無期徒刑,吳女的辯護律師廖蕙芳表示,看到許女判16年5個月他認為太重,未能考量到單親媽媽殺子行為並非出於恨,和一般殺人罪的惡行不同。
新北許姓單親媽媽(以下簡稱許女)去年(2022年)用枕頭悶死6歲兒子後自殺未遂。檢察官以家暴殺人罪起訴許女,並因殺兒童要求依法加重其刑。求處17到20年重刑,今(22)日法官宣判,許女不符合精神障礙抗辯、自首和情堪憫恕等減刑條件,判16年5個月。曾為類似案例辯護的律師廖蕙芳表示,他認為法官和國民法官未充分考量犯行背後的多重因素,判決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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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具責任能力、承認犯行晚於警察懷疑、不符情堪憫恕要件
開庭審理期間,許女的辯護律師以《刑法》19條的精神抗辯、《刑法》62條的自首以及《刑法》59條的「情堪憫恕」,為許女爭取減刑,並強調許女受到重鬱症影響,殺子動機是主觀認為留孩子獨活不符合其最佳利益。
不過檢察官強調,孩子是獨立個體,不管任何理由都不能剝奪其性命,許女也還有殺子之外的選擇。檢查官認為許女不符合減刑要件,殺害兒童則可加重刑期到二分之一,故求處17到20年的重刑。
6位國民法官和3位法官經過2天的評議,今天下午4時宣佈判決結果。
審判長說,法官們討論後認為許女不符《刑法》19條的精神抗辯要件,精神鑑定顯示許女犯案具充分責任能力。另根據員警證詞和許女遺書,法官們認為,許女承認犯案前就被鎖定是兇嫌,不符合《刑法》62條的自首要件。審判長也解釋,《刑法》59條的情堪憫恕有3要件,應同時符合。許女只符合「有特殊背景原因」,但不符合「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和「判處最低刑度仍嫌過重」,無法以此減刑。
法官們考量許女的犯罪情狀、犯案動機、犯後態度及個人經歷特質等,依照《刑法》271條殺人罪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112條-1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決議將量刑區間設定為「中度」。最後經投票,以過半數的5票通過量刑結果為16年5個月,其中1票是職業法官所投。
許女的辯護律師表示,將和當事人討論再決定是否上訴。經過合議庭討論,法院今天也未召開記者會,讓國民法官和法官公開面對媒體提問。
律師:兩起母殺子悲劇僅隔半年,顯示重刑並無警惕效果
2021年新北市32歲吳姓單親媽媽,勒斃7歲女兒和6歲兒子後吞藥輕生,急救後撿回一命,被檢方以殺人罪起訴。法院一審將吳女判死,引發社會熱議,不少人認為法官冷血,包括藝人隋棠曾說,彷彿看到法官搧了所有為生活、為孩子拼命的母親一大耳光。
二審法院考量吳女受憂鬱症所苦、壓力大,且犯後深表後悔,鑑定並無反社會人格,經治療有復歸社會可能,改判無期徒刑,後經最高法院駁回吳女上訴,全案定讞。
根據媒體報導及開庭過程所揭露之資訊,吳女和許女都患有憂鬱症,離婚後為孩子主要照顧者、工作不穩定,案發前失去工作,身心壓力大,憂鬱症發作,都未尋求社福資源協助。她們都「決定帶孩子一起死」,殺死孩子又自殺未遂,也都說過想被判死。吳女曾表達希望被判死刑去陪孩子,許女住在精神病院時曾說,想在開庭時奪槍殺死前夫,以求被判死刑。
曾替吳女辯護的律師廖蕙芳接受《關鍵評論網》訪問時,對許女的量刑結果表達遺憾,認為法官們量刑過重。廖蕙芳認為,許女和吳女都在案發前同時爆發多重壓力,才會一時想不開;「帶孩子一起走」不是出於恨,而是很愛孩子。他觀察,過去職業法官審判母殺子案時,未能看見母殺子再自殺,和一般殺人不同,因此經常傾向重判,他原本期待國民法官能更能同理母親,不過就許女的判決結果來看,似乎並非如此。
廖蕙芳說,案件審理過程中,社會輿論檢討這些媽媽的不是,認為他們的生活、工作、育兒、財務管理都有問題。但每個人都有缺點,也有疲累需要休息的時候,許女的生活在法庭被放大檢視,但這不該是決定重判的理由。
檢察官主張求處重刑可讓懷有殺子念頭的人警惕,避免殺子成為選項,廖蕙芳也無法認同。他說,當時吳女殺子案震驚社會,死刑、無期徒刑這些「極刑」判決都出現過,但吳女案定讞才過半年,就發生許女殺子案。可見「重判」也無法阻止這類悲劇,因為這些人當時只想和孩子一起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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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邱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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