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禮讓行人「被檢舉開罰6000元」!駕駛1關鍵逆轉判決,罰單一毛都不用繳

2024-10-19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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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駕駛人被檢舉未禮讓行人,而遭處6000元罰鍰,因此不滿提告,最終裁定撤銷處分,無須罰款。(示意圖/取自freepik)

一名駕駛人被檢舉未禮讓行人,而遭處6000元罰鍰,因此不滿提告,最終裁定撤銷處分,無須罰款。(示意圖/取自freepik)

為改善行人用路權益,立法院2023年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4條修正案,規定未禮讓行人最高開罰6000元;致人受傷或死亡則處最高36000元罰鍰。不過,日前一名男子不滿遭人檢舉開罰6000元,喊冤當時遇上行人突然衝出,才會來不及停下禮讓,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處分,駕駛無須罰款,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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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禮讓行人「被檢舉開罰6000元」!駕駛1關鍵逆轉判決

根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台北一名男子今年4月時,開車行經新北市五股區成泰路二段某巷口,被人檢舉「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因此遭處6000元罰鍰,但男子不滿處分,憤而上訴行政法庭,表示與行人同時行經該路口,才會來不及禮讓,只能繞道閃避。

對此,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市區監理所表示,依照監控影像來看,行人當時已在行人穿越道上,正要穿越路口,但男子卻沒有減速和暫停禮讓,並且與行人之間也不足3公尺的距離,因此違規事實明確才依法開單。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在審理證據影像時,發現行人當時在路邊使用手機,隨後忽然向行人穿越道走去,就在此時,男子的車子也剛好駛近行人穿越道,行人便加快腳步通過,時間大約僅2、3秒,因此認為是行人突然衝出,導致駕駛人來不及反應,而無法停車禮讓,所以不違反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2項之行政法上義務,裁定駁回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責任編輯/蔡惠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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