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陳師孟因調查公投護台灣聯盟(公投盟)前執行長賴芳徵遭判拘役案,引發外界質疑「未尊重獨立審判」。對此,陳師孟今(18)日表示,此案已定讞,沒有干預審判獨立的問題,且監察院常有類似的調查報告,他也澄清他並非質疑法官的法律見解,但判決恐有不當。
2014年4月29日時,公投護台灣聯盟以要求立法委員做成廢核四的決議為訴求,號召群眾於立法院前集結靜坐,該聯盟前執行長賴芳徵當時持機車大鎖想將拒馬活口鎖上,被警方認為是妨害公務而逮捕。
針對此案,監委陳師孟、王幼玲17日發布新聞稿申請自動調查,希望檢視判決上有無違誤、警察執行公權力有無逾越比例原則。不過,此舉遭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批「未尊重獨立審判」。
司法院:監院行使職權要尊重「獨立審判」
呂太郎說明,憲法雖保障監察院可行使調查權,但憲法第80條也指出,法官審判應不受任何干涉,「不僅是事前不能干涉、事後也不能影響,這是憲法精神所在。」他認為,監察院行使調查權,要尊重憲法保障審判獨立之意旨。
呂太郎也說,原則上尊重監委行使憲法上規定的職權,但其餘憲法上的規定要一併遵守。他表示,目前只有看到新聞稿,將視後續狀況再決定是否與監察院溝通協調。
陳師孟:並非質疑法官的法律見解,但判決恐有不當
針對被質疑「干預審判獨立」一事,陳師孟受訪時指出,所謂審判獨立,是指在法官還沒判決或還在審理過程中,如果監委對此發表看法或做出調查報告,可能有干預審判獨立之嫌,「但現在案子已經定讞,哪有干預審判獨立的問題。」
陳師孟說明,妨害公務罪是以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者為要件,但賴芳徵並無觸碰到警員或公務員身體,法院卻將要件擴張解釋為「對物(拒馬)」施力也算,認為此判決過於擴張,須進一步釐清。
而針對調查此案的結果,他表示將會寫出調查報告,促請檢察總長替賴芳徵提非常上訴,或促請高等法院檢察署提再審。他並指出,監察委員時常撰寫這種調查報告,司法院的說法實在過於本位主義。
他也澄清,自己並非認為此案法官的法律見解十分離譜,但判決恐有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