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歲「台灣最高齡死刑犯」,媒體報導多簡略提及其被控罪名為「殺警」,然而早於2018年,多名律師學者便舉出王信福案諸多疑點、高度有冤...(王信福救援大隊提供)
「看了自己的判決書,除了傻眼、無奈,真不知道該哭還該笑……哭的是自己就是沒犯案,為什麼一定要冤枉我?笑的是,原來自己想怎樣就怎樣、操人生殺大權的就叫法官,管他有沒有、我說了算的,就叫法官……」-王信福獄中書信,收錄於張娟芬著《流氓王信福》
2024年4月23日,事涉死刑制度存廢之「死刑釋憲」(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言詞辯論庭將登場,數月來政治口水不斷、37名聲請釋憲的死囚故事也一一被媒體掀出,而在無數報導之中,有一個最常被提起、也最常被忽略的姓名:王信福。
王信福是誰?作為死刑釋憲主案聲請人、72歲的「台灣最高齡死刑犯」,媒體報導多簡略提及其被控罪名為「殺警」,然而早於2018年「台灣死刑判決研討會上」,多名律師學者便舉出王信福案諸多疑點、高度有冤,廢死聯盟理事長張娟芬更直言,王信福案是所謂的「司法活化石」。
凶槍驗無指紋、相關證人遭受刑求、用已被槍決死刑犯的筆錄來判一個新的死刑,合理嗎?30多年前、1990年發生的「船長卡啦OK殺警案」至今依然爭議不休,正是因為王信福案牽連諸多台灣司法既有瘡疤,本次釋憲不僅挑戰台灣死刑制度存廢,亦再次揭開王信福、邱和順、沈鴻霖等案件審理的重大瑕疵。
據張娟芬所著《流氓王信福》一書,王信福出生於1950年代的嘉義、在木材行當學徒也在車站前替計程車攬客,原先也只是個平凡年輕人,卻因戒嚴時代《違警罰法》被貼上「流氓」標籤、人生開始步步下墜。
王信福違反《違警罰法》次數有3次,一次是因留長髮被視為「奇裝異服」拘留3天、一次因穿黃花格襯衫、再來是夜間11點下班看戲被認定「深夜遊蕩」,遭拘留3次以後,王信福被以「流氓」名義送管訓,輾轉小琉球、蘭嶼、綠島等地日復一日做苦工,因不堪痛苦而逃亡,揹上第一個前科「脫逃罪」。
既是「流氓」又是前科犯,王信福往後謀生困難、又犯下多件前科,似乎是已被社會遺棄的人,但在1990年,將滿40歲的王信福曾經以為人生可以重新開始了──女友阿梅(化名)說她懷孕了,王信福下定決心正正當當生活、與多位兄弟合資開店咖啡店、茶行、服飾店等,也與朋友們相約「船長卡拉OK」,慶祝他要當爸爸了。
殊不知,這一趟慶祝新生命即將誕生的聚會,竟讓王信福被捲入兩名警察的死亡,也讓一個要做爸爸的人展開長達15年的逃亡。
王信福案終局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3905號刑事判決)指出,高等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版本如下:1990年8月10日,當時王信福與李光臨(原名李慶臨)、多名友人、李的小弟陳榮傑等於船長卡拉OK聚會,當時也有兩名警察(黃鯤受與吳炳耀)下班後著便服前往,店主洪清一忙著殷勤「招待」兩名警察、沒有前往王信福一桌敬酒、店裡服務生還放錯點播歌曲,引起王信福不滿,當下怒罵:「幹你娘!大目仔(洪清一綽號)這家店明天不讓你開了!」「警察有多大,警察有什麼了不起?」而警察黃鯤受回:「王先生也沒什樣,為何叫他要關店?」引起殺意。
判決指出,王信福隨後與李光臨的小弟陳榮傑密商,將李光臨外出取回的手槍交給陳榮傑、指著警察們說「結掉這兩個」,陳榮傑立刻雙手持槍照辦,造成黃鯤受因子彈射破左頸總動脈流血過多休克、吳炳耀因心臟及肺臟貫穿破傷急救後仍不治死亡。
悲劇發生後,王信福旋即展開逃亡。開槍小弟陳榮傑早已死刑定讞、1992年被槍決執行掉,王信福則到2004年才因眼疾化膿返回台灣求助,立刻被逮到、站上審判台。接著一路判決下來,王信福曾是「流氓」的身份、各種前科、特別是案發後逃亡的狀況,皆被法院視為惡性重大,最高法院判決寫到──
「審酌上訴人素行非佳,與二名被害警員並非熟識,亦無仇隙,僅因敬酒、點歌等細故,即居於主導地位,與陳榮傑共同於近距離持槍予以射殺,目無法紀至極,且犯後逃亡,經通緝15年後始遭緝獲歸案,亦未見悔意,而依上訴人指示開槍之陳榮傑已遭判處死刑確定執行完畢等一切情狀,認上訴人罪無可逭,情無可恕,有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予以量處死刑,並依法宣告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3905號刑事判決
儘管王信福一路喊冤,歷審上訴提及的各種案情疑點,最高法院判決書以一段話打死,說這些都只是「漫言指摘」的「枝節」──
「任意指摘原判決未予釐清論明,而有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法。經核均與判決結果無何影響,均非有理由。上訴意旨,或對原審關於傳聞證據證據能力之適當論斷,或對其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漫言指摘,或就部分不影響事實認定與判決結果之枝節,為單純事實之爭辯,均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王信福的這些喊冤只是「漫言指摘」的「枝節」嗎?2021年7月民間團體宣佈成立「王信福救援大隊」記者會上,有多年刑事辯護經驗的台灣刑事律師辯護協會理事長、律師林俊宏,便指出歷審判決的幾大疑點。
即便判決書案情皆屬實,第一,林俊宏指出,1990年8月10日案發當天,李光臨是在王信福跟警察起衝突以前就跑去拿槍,那時王信福本來都還在喝酒唱歌、氣氛愉快,李光臨怎麼會突然跑出去拿槍給王信福?
第二,開槍殺警的陳榮傑並不是王信福的小弟、是李光臨的,就算真有糾紛,王信福怎會命令別人的小弟去開槍,而且小弟也乖乖聽話殺了兩個警察?第三,陳榮傑開槍殺警後,其逃亡過程、生活開銷、藏匿地點皆是李光臨安排,如果法院所述故事版本屬實,這些怎麼不是王信福自己負責任安排的?
記者會上,深度研析判決書、曾著《十三姨KTV殺人事件》促成冤案死囚鄭性澤平反之作家張娟芳,也指出幾大疑點──犯案凶槍並無王信福指紋、法院主要依據開槍小弟陳榮傑證詞判王信福死刑,陳榮傑的證詞卻反反覆覆、跟其他證人說法有不小出入;而在王信福流亡14年後回到台灣時,陳榮傑早於1992年就被槍決掉、根本無從對質,就連9捲警方訊問錄音帶也不知去向。
然而對於最關鍵的凶槍指紋疑慮,最高法院也在判決書(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3905號刑事判決)寫到:「至扣案手槍於案發後距鑑定指紋時,已隔17年之久,且經多人輾轉持有、接觸,雖未能檢出上訴人指紋,與事理無違,不能以未鑑出上訴人指紋,即否定上訴人交槍予陳榮傑之事實……」
不能因為驗不出指紋,就證明你沒做這件事?這段敘述顯然違反就連一般民眾都聽過的「無罪推定」原則,也難怪張娟芬於當年記者會結論是,冤案都是有「公式」的:
「幾乎可以說從1995年蘇建和案開始,我們從事冤案平反運動,就會看到死刑冤案有『公式』,輕忽科學鑑定、只靠共同被告自白這樣的薄弱證據,王信福案也是這公式下的產物……」
至於許多民眾都會質疑的問題:如果你沒有做,為什麼要逃?2020年電影《審判王信福》映後座談上,律師高烊輝點出大問題:「王信福不是畏罪潛逃,是因為不相信司法、人言可畏才逃。」高烊輝指出,本案最大問題不是王信福逃跑,而是所有對王信福最不利證詞的來源、開槍殺警的陳榮傑,早早就被槍斃了,連交互詰問的機會也沒有了。
王信福一身前科、又出現在殺警現場,張娟芬2022年於「推石頭的人:流氓王信福」講座上也提及,她曾問聽眾:如果當年王信福沒逃走,會變怎樣?聽眾的答案是:「如果王信福當年沒逃走,他會跟陳榮傑(開槍殺警者)一起被判死刑、然後火速被執行掉……法院在不調查的狀況下,他可能就按照對你既有成見來判,只看見你流氓、是個有前科的人……」
「如果不要捲入這個案件,現在的王信福會不會成為一位『好人』?我沒有答案,但如果沒有捲入這場冤案,就不會剝奪他成為好人的機會。」-前「台灣無辜者行動聯盟」秘書長黃芷嫻,2021年記者會發言
與王信福案一樣發生證物重大瑕疵的案件、同時也是2024年死刑釋憲(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聲請人者,還有台灣司法史上遭羈押最久、高度有冤之死刑犯邱和順,及關注度較低、但也存在巨大問題之沈鴻霖案。
邱和順被控案件為1987年之男童陸正擄人撕票案、保險員柯洪玉蘭分屍案,儘管1998年本案涉刑求4名員警已遭有罪判決確定、證實邱和順同案被告是遭刑求完成自白筆錄,邱和順歷經11次更審依然遭判死刑、2017年最高法院合議庭也駁回時任檢察官總長顏大和為邱提起的非常上訴。
證物方面,早期加入邱案辯護的律師林鴻文曾於2018年「廢死星期四」講座指出,當年被害人父親雖錄下13通歹徒勒贖電話錄音、做聲紋鑑定發現沒有一通跟被告一樣,法官仍採納,說聽起來「好像一樣」;而後律師團希望再做一次聲紋鑑定,卻沒想到錄音帶都遺失了,而在98矚上重更11字第7號判決,法官說這個證物遺失的「不利益」不能讓被害人家屬承擔,照判邱和順死刑。
另一苦主沈鴻霖的案件發生於1989年9月份,當時彰化某工廠兩名員工遭同事輪流性侵後以木棒、煙灰缸打死滅口,沈鴻霖在案發不久後逃亡,13年後面臨司法審判,也是百口莫辯──2015年第2屆模擬憲法法庭討論「死刑是否違憲」時,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於法庭之友意見書提及,1989年現場採集到的指紋膠片是唯一指向沈鴻霖涉案的關鍵證物,卻沒想到指紋膠片已遺失,遭保留的死者遺體也因浸泡福馬林多年、無法化驗體內是否有精液反應,同案證人也如王信福案一樣早已被槍決、無法交互詰問,但沈鴻霖依然於2009年死刑定讞。
死刑理應以最嚴謹規格進行審判,然而在本次死刑釋憲37名死囚判決書裡就至少3名出現重大證物瑕疵問題、也再次揭開台灣司法多年來的瘡疤,而死囚聲請釋憲也並非首例,過往冤案死囚徐自強(已於2016年平反)催生之釋字第582號判決書,即為台灣司法寫下新頁。
徐自強被控案件為1995年富商黃春樹遭綁架撕票案、前後遭判2次無期徒刑、7次死刑,然2001年監察院調查報告即指出,法院未採信徐自強不在場證明、未傳喚被告聲請的不在場證人、共同被告遭刑求等,且僅因共同被告黃春棋、陳憶隆等自白就判徐死刑,而後2004年徐自強聲請釋憲結果出爐,釋字582號明示「共同被告不利己陳述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證據」已屬違憲,打破過往被告僅因被同案「咬」出來就可以判刑的狀況、也促成徐自強判決翻案。
至於同案被告早已遭槍決之王信福、沈鴻霖,也曾聲請釋憲、主張《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證人未能到庭等規定違憲(畢竟證人死了無法到庭),但在2023年憲法法庭判決(112年憲判字第12號)做出「合憲」結論,王信福與沈鴻霖未能開啟平反大門。
或許上述死刑判決瑕疵都會如王信福案終局判決文字一般、被某些人視為「漫言指摘」的「枝節」,但在司法「罪證確鑿」的信念下,真的能放過這些「枝節」嗎?多名喊冤死囚再戰憲法法庭,也再次挑戰台灣司法有無實踐專業的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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