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外國債券電子交易系統部分,依各證券商未交割債券面額之淨部位,按下列比例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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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商取得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級 twAA-級以上或Standard & Poor's Corp.評級AA-級以上或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AA-(twn)級以上或 Fitch,Inc.評級AA-級以上或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級 AA3級以上之長期信用評等者為一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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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商取得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級twA-級以上或Standard & Poor's Corp. 評級A-級以上或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A-(twn)級以上或 Fitch,Inc.評級A-級以上或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級A3級以上之長期信用評等者為八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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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得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級twBBB-級以上或Standard &Poor's Corp.評級BBB-級以上或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BBB-(twn)級以上或 Fitch,Inc.評級BBB-級以上或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級BBB3級以上之長期信用評等者為六十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