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中心出具同意其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之文件後,證券商應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輸入認購(售)權證銷售公告,並於本中心同意櫃檯買賣起,於預定之上櫃買賣日至少二個營業日以前,向本中心辦理洽商預定上櫃買賣事宜,其預定上櫃買賣日並不得逾洽商日後十個營業日;如係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則於預定之上櫃買賣日至少一營業日以前辦理前開洽商預定上櫃買賣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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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向本中心洽定上櫃買賣事宜前暨展延期間開始時,應先向本中心繳納上櫃費;如係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至遲應於預定之上櫃買賣日繳納上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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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上櫃費部分,應依本中心「有價證券上櫃費費率標準」規定之費率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