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供給使用交易資訊契約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9月1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資字第108006163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之1、第21條、第22條至第25條)(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資第1080329382號函)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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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甲方)與 (以下
簡稱乙方),茲為證券櫃檯買賣交易資訊及其設備之使用,特依甲方「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
法」有關之規定,訂立本契約,雙方約定條款如左:

第一條 自本契約簽訂生效後,乙方有使用甲方提供交易資訊之權利,並
負遵守主管機關之有關法令及甲方「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與其他相關
章則、函示、公告之規定暨繳付權利金、資訊使用費及其他費用
之義務。
自簽約後,前項有關之法令、辦法、章則、函示、公告規定事項
如有修正,甲方有告知乙方之義務,乙方有應及時配合遵守之義
務。
第二條 甲方依本契約提供乙方之交易資訊及軟硬體設備,其所有權及其
他相關權利均屬甲方所有,乙方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加以轉接、
再發收、複製、出借、出租或出售該交易資訊予第三人,或將該
交易資訊及其裝置設備加以改裝、增添、擴充、刪減、毀損或為
其他一切之變更。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及其用戶不得將甲方之交易資訊另行取樣並
編製指數、其他衍生性之商品或將之傳送予第三人;若有違反,
甲方得終止本契約或請乙方停止傳輸資訊予該用戶。
第三條 甲方同意乙方自行發展處理交易資訊有關之軟硬體設備,惟為維
護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市場之健全及交易資訊之安全,甲方得限制
之;且乙方對其自行發展處理後之交易資訊內容應具有正確性,
並自負完全法律責任。
乙方對於自行發展處理後之交易資訊畫面,應明顯標示乙方名稱
或足資區別之服務標章,及本資訊內容係經乙方處理提供之說明
,並加註「資訊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TPEx
」字樣。
為便於前項資訊內容之管理,乙方應無償提供二套電子顯示設備
予甲方,以監看傳送之資訊內容。
第四條 甲方得委託乙方設計軟硬體,處理甲方提供之交易資訊,乙方因
此所發展設計之軟硬體,其著作權及其他相關權利均歸甲方所有

乙方擔保其依據前項規定所發展設計之軟硬體為其自有之創造,
如有抄襲仿冒之情事,致甲方為第三人所追訴時,乙方有依甲方
之請求協助甲方訴訟之義務;如甲方因訴訟之結果受不利之判決
時,乙方應對甲方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此項損害賠償並包括甲方
所支出之訴訟相關費用。
第四條之一 甲方提供乙方之交易資訊內容以甲方「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收費標準所列傳輸項目為限。所列傳輸項目以外之資訊,乙
方須另行繳付權利金及其他應繳付之費用。
甲方因業務需要或主管機關之指示有變更前項傳輸項目或其
內容者,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乙方變更之,乙方不得有所異議

第五條 為甲方依本契約直接連線提供乙方交易資訊,乙方應配合甲方之
軟硬體設備,與甲方之交易資訊系統連線。
第六條 乙方為測試連線前,同意先向電信單位申請甲方與測試場地間之
數據線路。但甲方不提供測試用之場所。
第七條 乙方為連線有關之測試時,應以甲方指定之方式傳送。
前項傳輸格式由甲方另行通知。
第八條 乙方於測試交易資訊傳輸系統或使用交易資訊時,有損害甲方所
提供設備之情事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八條之一、甲乙雙方簽訂本契約時,乙方應繳交甲方新台幣貳拾萬元整
作為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於本約終止或解除時,經結清
雙方債權債務後,餘額由甲方無息返還之。
第八條之二、甲方同意乙方依下列方式、範圍傳輸交易資訊:(勾選)方
式:□數據專線(撥接線路)□衛星□網際網路(INTERNET
)□證券語音□資料庫網路查詢系統□無電叫人業務□電視
資訊□行動數據□行動電話□調頻副載波□其他____。
範圍:□國內地區□海外地區
以上勾選項目,如有異動,經甲方書面同意後,作為本契約
之一部分,乙方應依收費標準繳交應繳付之費用。
第九條 乙方同意繳交左列與連線及其測試有關之費用予甲方:
一、測試費: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二時至五時,每日收費新台幣
參仟元正,星期六下午二時至九時,星期日或假日上午九時
至下午五時,每小時收費參仟元正,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
時計。
二、其他有關之費用依實際狀況發生,由雙方另行議定之。
第十條 甲方同意於乙方提出連線申請之一個月內,提供連線所需設備供
乙方測試。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雙方依本契約所作之電腦連線,僅供傳輸本契約交
易資訊之用,乙方不得為其他目的而使用之。
第十二條 乙方與甲方簽訂合約後三個月內,經測試證實無法有效傳輸交
易資訊時,雙方同意本契約當然終止。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同意依本契約開始傳輸資訊後,倘發生交易資訊傳輸
中斷事故,或連線傳輸設備無法正常作業之現象,不問其原因
如何,任何一方對於因不能利用交易資訊所受之損害,均不得
向他方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四條 甲方同意乙方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
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之規定,接受用戶委託轉
接交易資訊至用戶處所。
第十五條 甲方得隨時派員查核乙方交易資訊使用處所,並得隨時請求乙
方會同甲方共同查核乙方用戶之資訊使用處所,乙方不得拒絕
或規避。乙方如有違反,甲方得逕行終止本契約。
第十六條 甲乙雙方因本契約之履行,致知悉對方業務方面或標的物方面
之資訊、情報、或其他相關資料時,應嚴守保密義務,不得洩
漏予他人,或為其他不利於對方之行為。
第十七條 若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拒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
事故,致阻礙交易資訊之正常傳輸者,甲乙雙方不負違約之責
任。
第十八條 甲方為發展交易資訊系統之需要或依其他相關章則之規定,得
於三個月前以書面說明事由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第十九條 本契約存續問題,任一方倘有解散、停止營業、破產、重整、
清算或進入調解程序等情事發生時,本契約視為終止。
第二十條 本契約任何一方當事人,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契約

第二十一條 本契約應依中華民國之法律予以解釋及規範。
甲乙雙方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一條之一 甲方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
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與其他相關章則、函
示、公告之規定,乙方應善盡告知其資訊用戶遵守知悉
之義務。
第二十一條之二 甲方因業務需要或主管機關之指示變更本契約約定事項
,經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後,乙方未於一個月內為終止
契約之意思表示者,即應有遵守之義務。
第二十二條 本契約以中文本為準。如中、英文二本互相歧異或牴觸時,
以中文本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契約未約定事項,依甲方有關之章則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二年,自簽約日起算,期間屆滿雙方如無反
對之表示,得繼續契約一年;續約期滿,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契約壹式正本、副本各二份,雙方執正本副本各一份為憑



立契約人
甲方: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代表人:
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一00號十五樓

乙方:
代表人: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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