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交易資訊使用費計算標準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5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資字第1130500428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8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資字第1120364579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本標準依本中心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1. 申請使用者以直接連線方式接收本中心附表一所列之傳輸項目,除證券商及期貨商外,應按月支付本中心每月新台幣七萬五仟元整。
  2. 申請使用者另以超連結方式供第三方使用,除證券商及期貨商外,其費用另依使用者總客戶數計算如下:
    1. (1)0至5,000戶,每月收取交易資訊使用費新台幣七萬元整。
    2. (2)5,001戶(含)以上每增加1戶,每戶每月收費新台幣一十二元。
    3. (3)以使用時間計算者,按每月4,000分鐘換算為1戶。
    4. (4)超連結公司6家(含)以上,每家每月加收新台幣二萬元整。
  1. 證券商與本中心直接連線者,按月支付本中心每月新台幣一萬元整。
  1. 證券商與資訊公司連線者,按月支付本中心每月新台幣四仟元整。
  1. 有線廣播電視業者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以間接連線方式轉接其他申請使用者傳輸之交易資訊,使用「固定時間翻頁式」播放交易資訊者,應按月支付本中心每月新台幣三萬元整。
  1. 申請使用者應繳付予本中心之交易資訊使用費,應於每月十五日前支付予本中心,未達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1. 證券商、證券相關事業裝設交易資訊系統之相關設備費用,應自行負擔。
  1. 非揭示用途授權費以資訊源方式傳輸交易資訊,且供資訊用戶作為非揭示用途者,授權費計算如下:
    1. (1)交易、後台作業、風險管理、投資組合管理及其他應用等:本中心另行公告。
    2. (2)編製指數:本中心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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