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發行計畫內容須包括下列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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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行日期及存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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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連結標的之詳細內容。連結標的為國內股票且該股票發行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有虧損者,應說明以該連結標的發行權證之原因;連結標的為外國股票或存託憑證者,應說明其流動性情形;連結標的為期貨者,應說明期貨交易契約名稱及其到期交割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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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認購(售)權證種類、發行單位總數及發行金額。如係發行可展延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或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其權證種類應加註「展延」字樣。如係申請增額發行認購(售)權證,另應載明已發行單位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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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發行條件,包含發行價格、履約價格或點數、履約期間、每單位代表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或存託憑證單位或指數點數或黃金現貨單位或期貨點數等。如係可展延存續期間者,並應載明前款第四目規定之事項。如係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其履約價格或點數為最新履約價格或點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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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發行價格之計算,包括計算使用之連結標的價格或點數、履約價格或點數、存續期間、利率、波動率及其他參考因素,並與一年來以同一連結標的之權證列表比較。如係發行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或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者,其發行價格並應依前款第五目之規定計算,但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每一發行單位價格應為申請增額發行當日之收盤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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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發行上(下)限型認購(售)權證者,並應載明上(下)限之價格或點數及以顯著字體說明前款第六目規定之事項。如係可展延存續期間者,應載明本中心審查認購(售)權證作業程序第八點第三款規定展延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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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中心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第八點所定應行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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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請求履約之程序及因履約而收回之認購(售)權證應予註銷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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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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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標的證券發行公司辦理配發股息、紅利、增資、減資、股票分割、合併及其他相關事項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辦理標的指數股票型基金配發股息及其他相關事項時,調整其認購(售)權證履約價格或相關事項之約定;發行人如未依本中心參考調整公式訂定,應於公開銷售說明書以顯著字體說明。如以外國證券為標的者,發行人應自行訂定調整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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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標的證券發行公司有公司合併、有價證券變更交易方法、暫停交易、停止買賣或終止買賣情事時,或標的指數編製機構停止編製該指數時,或標的指數股票型基金因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解散、破產或撤銷核准等原因終止時,或標的期貨經期貨交易所公告暫停交易、停止交易或終止上市時之處理方式;惟股票終止上櫃情事若係標的證券發行公司轉上市時,其認購(售)權證得在本中心繼續買賣至到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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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認購(售)權證之上櫃及經本中心暫停交易、停止買賣或終止上櫃時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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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存續期間屆滿時之履約價值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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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國內證券、指數或期貨為標的之認購權證標的證券當日收盤前六十分鐘內成交價格之簡單算術平均價、標的結算指數或標的期貨結算價格大於其履約價格或點數為有履約價值;或認售權證之履約價格或點數大於其標的證券當日收盤前六十分鐘內成交價格之簡單算術平均價或標的結算指數為有履約價值;如標的證券於前揭時間內無成交價格者,則以其最近一次成交價格計算,如有本中心業務規則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情事時,延緩時間內之成交價格或指數應一併列入計算。前揭標的結算指數及標的期貨結算價格應依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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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權證標的證券最近一次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最近一次收盤指數大於其履約價格或點數為有履約價值;或認售權證之履約價格或點數大於其標的證券最近一次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最近一次收盤指數為有履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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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登錄為櫃檯買賣之黃金現貨為標的之認購權證,標的黃金現貨當日收市均價大於其履約價格為有履約價值;或認售權證履約價格大於其標的黃金現貨當日收市均價為有履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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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履約條款訂為現金結算者,視為持有人已有行使認購(售)權證並得請求履約之意思表示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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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該證券商不得主動轉換為存續期間長於該認購(售)權證之另一認購(售)權證或其他證券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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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持有人行使權利請求履約時,其履約給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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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前目之履約方式以現金結算者,其現金結算額應按行使日當日之標的證券收盤價或標的黃金現貨收市均價計算;行使日為權證到期日者,其現金結算額則以標的證券當日收盤前六十分鐘內成交價格之簡單算術平均價、標的黃金現貨收市均價、標的結算指數或標的期貨結算價格計算,如標的證券於前揭時間內無成交價格者,則以最近一次成交價格計算,如有本中心業務規則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情事時,延緩時間內之成交價格或指數應一併列入計算。前揭標的結算指數及標的期貨結算價格應依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計算。但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者,應依本中心「辦理認購(售)權證履約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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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該證券商未於規定時限履行其交付連結標的或現金差價之義務時,對其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內存券之分配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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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未來三個月內是否對同一連結標的反向發行認購(售)權證計畫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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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外國標的證券經所屬證券交易所暫停交易、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或外國標的指數經編製機構公告停止編製該指數等資訊來源及揭露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