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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分割及反分割作業程序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7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000607991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5條,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0034616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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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作業程序依據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九條之一第十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經理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辦理分割或反分割者,其櫃檯買賣相關作業,除法令規章另有規定外,依本作業程序辦理。
第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經理之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辦理分割或反割作業者,應至遲於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日三十日前檢具主管機關核准函、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分割或反分割申請書及作業計畫等書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並依規定在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資訊申報。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分割/反分割申請書
第4條
前條之作業計畫應訂明下列事項:
一、受益憑證單位數分割或反分割之比率。
二、受益憑證停止過戶之日期,其期間為五日。停止過戶日期之第一、四及五日應為營業日,第二、三日應為非營業日。
三、停止初級市場申購及買回日期。該日期應自受益憑證停止過戶日之前二個營業日起算至停止過戶期間屆滿。
四、受益憑證停止在市場買賣日期。該日期應自受益憑證停止過戶日之前二個營業日起算至停止過戶期間屆滿。
五、新受益憑證櫃檯買賣開始日。該日應訂為受益憑證停止過戶日期屆滿之次一營業日且應與新受益憑證換發之基準日及受益憑證終止櫃檯買賣日為同一日。
第5條
本作業程序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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