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少子女化趨勢,教育部前已擬訂「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並經行政院於106年11月23日函送立法院,惟未於第9屆第8會期完成審議,考量屆期不續審,因此教育部近日通盤檢討學校退場面臨相關問題後,重新研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本草案與106年差異內容重點說明如下:
一、適用範圍擴增至私立高中職:由私立大專校院擴增至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二、僅規範退場機制:經主管機關認定列為專案輔導學校,且未能於3年內免除專輔或轉型,僅能停辦後解散。
三、改善期間以3年為限:專案輔導學校逾3年未解除列管者,主管機關應命其全面停招,並於停招1年後停辦。
四、增加退場基金墊付作法:專案輔導學校董事會經主管機關重組後,學校法人得向基金申請墊付後續學校運作所需資金、教職員工退休或資遣費,並於法人解散清算時歸墊。
五、停辦後2個月內解散:學校停辦後2個月內,董事會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法人解散,賸餘財產僅能歸屬地方政府或退場基金。
六、組成退場審議會:專案輔導學校之認定及免除、命全面停招及停辦之處分等事項,免提私立學校諮詢會。
七、賦予主管機關解散董事會權力:主管機關作成專案輔導學校全面停招處分時,同時解除該校全體董事職務,再指派學校教師及社會公正人士等重組董事會。
外界若對本條例草案(檔案如附件)有相關文字之建議,可於109年6月20日前填寫建議單並將檔案寄至[email protected],俾利作為法規修正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