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架構

GRI 2-9, 2-10, 2-11,
GRI 2-13, 2-15, 2-23

董事會為公司的最高決策團隊,負責監督公司整體營運責任,同時監督管理階層的政策執行成果,以確保健全及有效率董事會運作。董事會依職權及功能設置審計委員會、薪酬報酬委員會、誠信經營委員會及風險管理委員會。透過組織設置相互監督,並由稽核部於日常執行內部各項查核作業,將查核結果向董事會進行報告。

公司治理架構

註:2024年3月1日繪製

註:本公司董事長兼任總經理,係為提升經營效率與決策執行力,並於2020年12月23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董事長平時亦密切與各董事充分溝通公司營運近況與計劃方針,以落實公司治理。目前本公司減緩利益衝突具體因應措施如下:
(1)現任四位獨立董事,分別專長於財務會計事務、領導與經營管理與具有學術及產業知識與國際市場觀,能有效發揮其監督職能。
(2)本公司過半數董事未兼任員工或經理人。
(3)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均由獨立董事組成,獨立董事在各功能性委員會皆可充分討論並提出建議供董事會參考,以落實公司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