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假上班勞動局籲多給加班費 薪資這樣算

颱風凱米逐步逼近台灣,中央氣象署預估今、明兩天對台影響最劇烈,今(24)日高達21縣市停班停課,但仍有不少人需要在颱風假上班,台北市勞動局建議,當雇主要求勞工在颱風天出勤時,除了當日工資照給外,也建議加給工資做為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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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凱米逼近,民眾冒雨前往傳統市場採買。圖/中央社
颱風凱米逼近,民眾冒雨前往傳統市場採買。圖/中央社

北市勞動局局長高寶華表示,雖然目前勞動法令並無颱風假的規定,但依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當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的工作地、居住地或上下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宣布停止上班,或者因天然災害阻塞交通等情況,勞工因而未出勤時,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也不可為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其他假別處理,更不能強迫勞工補上班、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其他不利處分。

勞動局進一步說明,當雇主要求勞工在颱風天出勤時,由於颱風假為一般上班日非假期,企業不須另給加班費,但建議雇主除了當日工資照給外,也可以加給勞工工資做為獎勵,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協助,保障勞工能安全上下班。

而若颱風假當天適逢勞工的「休息日」,雇主必須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發給加班費,延長工時在2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1以上;工時超過2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2以上。

高寶華呼籲,當天然災害發生時,有關勞工的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了其他相關法令已有規定外,勞雇雙方應參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事先在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約定;如果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時,也請參照該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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