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總邀集金融業公會發布金融建言白皮書 五大主題、30項建言曝光

金融總會26日發布113年金融建言白皮書,金融總會26日更邀集各金融業公會期中報告。

據悉,今年重點包含「強化金融韌性與防詐機制」、 「活絡金融發展與業務經營環境」、「均衡金融科技創新與資安防護」、「結合金融市場力量推動社會參與永續發展」及「調適金融監理法規與制度」等五大主題,共計提出30項建言議題、49則具體建議作法。

白皮書中指出,此次的建言提案,在協助金融業者發聲提出重要性議題時,除了鎖定當前金融服務業面臨之問題外,並思考未來發展方向及可能影響,進而提出具體建議作法予以因應。其核心重點聚焦於提升金融服務業競爭力,期望政府及主管機關審慎考量,參酌政策建議並加以落實為具體施政,為金融服務業發展奠定良好根基。

「強化金融韌性與防詐機制」方面,一、建議參酌現行一般公開發行公司與國際間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之國家或地區保險業第二季財務報告採核閱方式,重新檢視本國保險業第二季財務報告採查核簽證與國際趨勢不同之必要性,進而比照國內一般公開發行公司第二季財務報告採核閱方式,以期符合國際趨勢及接軌國際會計準則之精神。

二、建議主管機關核定銀行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所適用之風險權數,宜可研議納入授信企業信用評等,以決定合適之風險權數。三、建議基於詐騙案件數量逐年攀升,主管機關宜統整防制詐騙所需之公務資料並建置數位串接平台。四、建議為強化「提供代收代付服務之平台業者」之身分驗證機制,建請協調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信用卡輔助持卡人身分驗證」規格可提供「提供代收代付服務之平台業者」使用,並宜由各該主管機關訂定一致性標準,實質審查未有實際營運者之營業許可。

「活絡金融發展與業務經營環境」方面,一、建議參照銀行財富管理業務法規,鬆綁證券商財富管理業務規定,提升證券商服務效能。二、建議優化證券商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運用功能,提升投資人使用效益。三、建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新、舊制)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等相關政府基金於國內投資委託投資契約列入臺灣期貨交易所之「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以利受託機構有效避險及增加投資效益。四、建議推出「美元指數期貨」商品。五、建議建立臺灣個人投資儲蓄帳戶機制(TISA)。六、建議相關主管機關修正相關規定或函釋,增訂民眾向主管機關申請定期給付之退休撫恤金類、國民年金類及社會福利津貼類等款項時,得檢附信託簡式約款契約書後,向所轄主管機關申請存(匯)入以本人為委託人兼受益人之「個人安養信託帳戶」,以透過安養信託之財產管理及跨業結盟服務,保障民眾退休資產之安全,並可提升財務保障與維護退休後生活品質。七、建議為提高我國業者推動高資產管理業務競爭力,發展多元化投資商品,達成亞洲資產管理中心的目標,建議取消私募證投信基金、私募境外基金、銷售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投信轉投資子公司成立之VC/PE Fund或投信受託管理之VC/PE Fund等符合條件之投資人不得超過99人之限制。八、建議參考國外資產管理基金發展經驗,由國內政府機關、國內金融機構、國外專業資產管理公司,領頭以私募股權建設基金方式參與投資。

「均衡金融科技創新與資安防護」方面,一、建議研議金融機構金融科技相關統計資料申報,透過金管會單一申報窗口進行之可行性。二、建議修訂「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增訂「金融科技執照」做為實驗結束後之配套輔導措施。三、建議主管機關政策鼓勵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參與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之「交割指示傳送平台」,提升基金交割指示資料傳輸自動化作業。四、建議修正「產業創新條例」暨「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等相關規定,俾信用合作社投入數位化轉型及提升資安防護能力之費用得納為「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抵減優惠適用對象。

「結合金融市場力量推動社會參與永續發展」方面,一、建議金管會訂定持續性之「鼓勵信託業辦理信託方案」,以利信託業務之永續發展。二、建議政府為鼓勵產業智慧升級轉型並多元創新應用,透過「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以達租稅抵減目的;惟該法適用年限至113年止,其適用年限尚不足供產業落實未來投資規劃,應有展延之必要性。三、建議內政部等相關主管機關協調縣市政府,就公共場所、大型賣場、便利商店等業者要求改善無障礙空間。四、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相關主管機關協調三大電信業者及手機製造廠商,提供「無障礙手機」(硬體)予身心障礙者選購,以利身心障礙者(視障、聽障或肢障)更能無障礙使用電子支付業者(或金融業者)提供之APP。五、建議為保障勞工退休生活儲備退休資金,推展普惠金融,建請協助推動鼓勵企業及勞工辦理員工福利信託等三項措施。六、建議因應全球永續淨零潮流,針對高碳排產業之減碳轉型,宜有明確之指引原則與減碳路徑,以作為金融業者之遵循依據。

「調適金融監理法規與制度」方面,一、建議 參考BASEL III對銀行業資本適足率(BIS)最低10.5%之要求,放寬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短期票券保證、背書總餘額倍數之規定。二、建議為落實國人居住安全與居住正義政策,並考量監理之一致性,同意票券金融公司辦理不動產保證業務,比照對銀行業管理,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案件,得不列入不動產保證30%限額計算。三、建議修正「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帳作業要點」第9條第1項規定,使投資人於指數股票型基金於成立日前,透過證券商銷售機構申購之投資人,證券商得經該投資人同意將其交割款項留存於證券商交割專戶再一筆匯至基金專戶,以簡化投資人參與ETF IPO之作業。四、建議相關主管機關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精神及金控公司運作實務,重新檢視「金融控股公司收入成本費用歸屬認定原則」或增修相關解釋函令。五、建議調降期貨及選擇權交易稅率。六、建議繼續停徵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債券ETF)受益憑證之證券交易稅自116年1月1日至125年12月31日止。七、建議鑑於國際間已於2024年正式實施全球最低稅負制,勢必將對我國跨國企業造成一定程度之衝擊,相關單位應研議該制度上路時程,以避免補充稅款之課稅權拱手讓予已實施之國家或地區。

八、建議目前國別報告之填寫方式,應評估是否需將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收益排除,及對我國企業適用全球最低稅負制國別報告安全港條款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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