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借鏡美國氣候揭露規則 強化氣候風險管理

圖/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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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證管會(SEC)2022年3月參考「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工作小組」(TCFD),推出氣候揭露草案,並於2024年3月通過。該規範加強公司揭露標準化氣候資訊,投資人可了解氣候風險對公司財務影響,及公司如何在考慮相關成本下管理氣候風險。除美國上市企業外,該規範亦涵蓋美國發行存託憑證的外國公司(如台積電及矽品),影響深遠。然而,美國多個法院認為該法將使企業揭露成本過高,並認為證管會越權訂立規範,因此SEC於4月宣布暫緩實施。目前我國永續規範不限於氣候議題,但尚未規範永續與財務之連結,因此美國氣候揭露規則值得主管機關參考。

美國氣候揭露規則大致上可以區分為「氣候風險治理及管理」、「氣候風險對公司業務影響」、「溫室氣體排放指標」及「氣候目標設定」四大構面,企業需揭露董事會如何監督氣候風險,及管理層如何評估和管理公司的重大氣候風險。除氣候風險治理,亦要求揭露對財務影響,例如:(1)以量化及質化說明氣候風險管理流程、策略對財務估計與假設之重大影響;(2)實現氣候目標所需之重大支出及對財務估計和假設之影響;(3)碳抵銷和再生能源憑證相關資本化費用、資本支出和損失。

另外也包括下列兩項:(1)當極端氣候和自然災害(如颶風、龍捲風、洪水、乾旱、野火、極端溫度和海平面上升)造成資本支出、費用或損失,該金額超過稅前盈餘或股東權益百分之一,需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損失(損益表之損失小於10萬美元或資產負債表之損失小於50萬美元則不需揭露);(2)若極端氣候之風險嚴重影響企業編製財務報表的估計或假設,則需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敘明其影響。

大型企業(市值7億美元以上)和中型企業(市值7,500萬至7億美元)必須分別於2025年及2026年揭露氣候影響及對財報之影響,並於2026年及2028年揭露碳排放範疇一和範疇二資訊。碳排放之確信報告需為有限確信,緩衝期(2033年)後大型企業須為合理確信。氣候規則相對於草案較為寬鬆,取消揭露碳排放範疇三,新興公司與小型公司則不需揭露範疇一及範疇二。

反觀國內情形,根據「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則要求資本額達新台幣(下同)20億元上市櫃公司編製永續報告書,並依GRI(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通用準則、行業準則及重大主題準則揭露,報告書需涵蓋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等項目。特定產業(如水泥及鋼鐵業)須依產業別揭露特定指標(如排水量及廢棄物總量)。

另外,大型(資本額100億元以上)上市櫃公司須於2025年盤查溫室氣體並於2027年查證;中型公司(50億至100億元)須於2026年盤查並於2028年查證;小型公司(50億元以下)須於2027年盤查並於2029年查證。上市櫃公司若永續資訊有重大揭露缺失,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可處3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違約金,並請公司更補正。

再者,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ISSB)於2023年發布永續揭露準則第S1號「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之一般規定」及第S2號「氣候相關揭露」,提供國際一致適用之揭露規範,增加永續資訊之可比較性。根據「我國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未來金管會將修正年報編製相關規定,規範上市櫃公司於年報專章依IFRS永續揭露準則揭露相關資訊,使永續報導由自願性的永續報告書走向強制的法定報告。按照藍圖規畫,大型上市櫃公司2026年需按照永續揭露準則揭露,所有上市櫃公司於2028年適用永續揭露準則。

綜觀上述,美國氣候規則詳細規範揭露項目,但未說明與國際規範(TCFD、ISSB、SASB)之互通適用性,因此必須注意該規則與國際規範之差異。另外美國氣候規則著重氣候治理及財務影響,但未考慮其他永續面向且目前尚未實施,其後續發展值得密切關注。

臺灣相關之前瞻性計畫採原則性規範且分階段實施,範疇廣且不限於氣候議題,但尚未規範永續項目與財務之連結,也未規範董事會及管理層如何監督氣候風險。職是之故,主管機關可以借鏡美國氣候揭露規則,可逐步接軌永續揭露準則並強化氣候相關揭露,且彌補企業缺乏揭露財務影響之問題,我們也建議未來修訂年報編製規定時,可詳細規範財務細項,以提升永續資訊之透明度,且強化氣候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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