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宏太-KY董事會決議辦理113年第1次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定價日、發行價格及增資基準日相關事宜

日 期:2024年07月26日

公司名稱:宏太-KY (2924)

主 旨:宏太-KY董事會決議辦理113年第1次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定價日、發行價格及增資基準日相關事宜

發言人:曾毓文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7/26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

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9月12日金管證發

字第1120383220號令等相關函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2)本次已洽定應募人名單:

A.113年股東常會通過之應募人為公司內部人或關係人名單如下:

a.可能應募人:天使空間有限公司

選擇方式與目的:對公司經營狀況非常熟悉

與本公司之關係:本公司法人董事長

b.可能應募人:北川有限公司

選擇方式與目的:對公司經營狀況非常熟悉

與本公司之關係:本公司法人董事

c.可能應募人:美興控股有限公司

選擇方式與目的:對公司經營狀況非常熟悉

與本公司之關係:本公司法人董事

d.可能應募人:愛思豐益股份有限公司

選擇方式與目的:對公司經營狀況非常熟悉

與本公司之關係: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蔣光澤為該公司負責人

B、應募人屬法人者,應揭露事項:

a.可能法人應募人:天使空間有限公司

前十名股東及其持股比例:Star Club Limited(100%)

前十名股東與公司關係:該董事黃愛玲為本公司法人董事長代表人

b.可能法人應募人:北川有限公司

前十名股東及其持股比例:GREAT MERIT ENTERPRISE LIMITED

忠裕企業有限公司

前十名股東與公司關係:該董事張志邦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c.可能法人應募人:美興控股有限公司

(一)BRIGHT GRACE ENTERPRISE LIMTITED 耀錦企業有限公司(50%)

(二)RISE HILL ENTERPRISE LIMITED 昇峰企業有限公司(50%)

前十名股東與公司關係:

(一)該董事張文馨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張志邦及張育維之二親等以

內關係

(二)該董事張育維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d.愛思豐益股份有限公司:愛思豐益股份有限公司

前十名股東及其持股比例:廖正賢(70%)、蔣穎蓁(15%)、蔣穎文(15%)

前十名股東與公司關係:該董事廖正賢及股東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蔣光澤之二親等以內關係

C、本次依法審核符合應募人資格條件名單如下:

(一)可能應募人:吳玉婷

選擇方式與目的:對公司財務業務有充分瞭解

與本公司之關係:無

(一)可能應募人:譚硯

選擇方式與目的:對公司財務業務有充分瞭解

與本公司之關係:無

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總股數以不超過27,194,826股為限

5.得私募額度:113年6月3日股東常會決議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股數,以不超過

27,194,826股為限,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額度內一年分三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發行之價格訂定,應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下列二款基準計算價格

較高者之八成:

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

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視洽特定人之情形,授權董事會依上述方式訂定。

(3)前述私募價格之訂定,考量私募普通股之流通性較低,且其私募價格之訂定方式

係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應屬合理。

(4)依上所述,本公司擬以113年7月26日為定價日,依據前述說明計算結果,最終參

考價為25.97元,故私募價格為20.8元(為參考價格八折訂定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轉投資子公司或投資新事業及償還銀行借款。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為確保長遠的營運發展,採私募方式可掌握時效性

及可行性,且私募股票有限制轉讓的規定,較可確保與私募投資人有長期合作關

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113/07/26

11.參考價格:25.97元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20.8元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

普通股相同,惟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

之轉讓對象外,其餘受限不得轉讓,並於私募普通股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

事會依當時狀況及相關規定,申請取具櫃檯買賣中心核發符合上櫃標準之同意函

,始得申報補辦公開發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113年第1次私募增資繳款日訂為113年7月27日至113年8月8日止,增資發行新股基

準日為113年8月8日,若股款於繳納期間前提早募足,則以股款募足日為增資基準

日。

(2)私募普通股之額度、應募人、認購繳款期間及增資基準日,如因法令或客觀環境影

響需變更時,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