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電環評標準修嚴 山坡地、特定農業區須納環評

光電環評爭議多,環境部28日預告修正8大環評標準,增列位於指定環境敏感區、山坡地設置規模達2萬瓩以上或面積達15公頃以上的太陽光電須實施環評,另增列小水力發電、地熱發電等新興能源環評標準。草案預告期為60天,預計年底能正式上路。

現行大型太陽光電案除濕地外,不須經過環評,引發環團及多次案場抗議事件,環境部此次預告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主要針對太陽光電設置區域增列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公有造林地等環境敏感區位,並要求規模達2萬瓩以上或面積達15公頃以上山坡地案場須經環評程序。

小水力發電部分,符合「引水點下游水量每秒2立方公尺以上」、「發電後尾水放回原地面水體」,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確認者免實施環評規定。

地熱發電則考量技術日益成熟,除於環境敏感區位、設置裝置容量1萬瓩以上、或面積2公頃以上應實施環評規,一般區域環評標準則放寬為五萬瓩以上。

環境部環境保護司長蔡孟裕表示,此次修正為求太陽光電能有效管理,並回應過去相關學者、團體等意見訴求,而為確保再生能源開發與環境保護兩者兼顧,也針對小水力發電、地熱等提出環評修正,以提升環評制度有效性與精確性。

蔡孟裕指出,日本光電環評面積規範約為40公頃,考量台灣土地較小,規範為面積15公頃,而為避免土地分割規避環評,也增訂增訂鄰近用地面積合併或累積計算。

而為鼓勵新興能源研究發展,如氫能、去碳燃氫技術,新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的試驗性計畫可免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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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此次修正包含配合去年礦業法修正,調整探礦、採礦應實施環評規定、調整砍伐林木免實施環評標的、屋內型變電所若與小學、醫院邊界距離50公尺以上也可免環評、以及增訂海拔高度1500公尺以上,採小規模納骨牆型式設置骨灰存放設施,經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免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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