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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憲法法庭為審理113年度憲立字第1號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聲請案、113年度憲國字第1號行政院聲請案、113年度憲國字第2號總統賴清德聲請案及113年度憲國字第3號監察院聲請案,定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行

  2. 憲法法庭的制度其實從民國81年就存在的制度,按照81年修正的憲法增修條文 13條第2項(現已修法)規定,憲法法庭是由大法官組成,負責政黨違憲解散的案件;民國94年修正憲法增修條文 5第4項,將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也納入憲法法庭的審理範圍內。

  3. 憲法法庭,是中華民國政府依照《憲法訴訟法》規定所設立之單位,為司法院之直屬機關,其主廳舍位於司法大廈4樓。憲法法庭法官由全體大法官擔任,審判長由司法院院長兼任。

  4. 第2號. 111年憲判字. 第1號. 隱私權保護及網站安全政策. 憲法法庭全球資訊網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100203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124 號 電話:02-23618577. 瀏覽人次:120,254,681.

  5. 憲法法庭 全球資訊網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100203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124 號 電話:02-23618577 瀏覽人次:120,237,160 判決 公開書狀 言詞辯論或說明會 ...

  6. 憲法法庭,是中華民國政府依照《憲法訴訟法》規定所設立之單位,為司法院之直屬機關,其主廳舍位於司法大廈4樓。憲法法庭法官由全體大法官擔任,審判長由司法院院長兼任。

  7.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仍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本法所定相關案件類型及聲請要件之規定。 第 2 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其因故不能擔任時,由並任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任之。 二人均不能擔任時,由參與案件審理之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第 3 條. 憲法法庭得設數審查庭,由大法官三人組成之,依本法之規定行使職權。 審查庭審判長除由並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外,餘由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8. 經綜合釋憲實務運作、參酌國內外相關立法例,並審慎評估各方意見,將大審法名稱修正為「憲法訴訟法」,以為我國大法官審理案件之程序規範;大法官審理案件以全面司法化為取向,採取裁判化及法庭化之方式,以嚴謹訴訟程序與法院性質之憲法法庭運作

  9. 由15位司法院大法官組成,依憲法訴訟法的規定負責審理以下內容: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機關爭議案件、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10. 2024年7月19日 · 之發生時,經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弊,於利大於弊時,憲法 法庭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憲 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司法院釋字第585及599號解釋參 照。於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弊得失時,憲法法庭將特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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