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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之失能老人,應依老人與其家庭之經濟狀況及老人之失能程度提供經費補助。 前項補助對象、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老人福利機構提供居家服務及日間照顧服務者,其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資格、登錄及繼續教育,準用長期照顧服務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 第 6 條

  3. 2018年12月7日 · 內政部獨居老人的定義. 年滿 65 歲以上之單身獨居老人,以目前居住之事實為依據。 一戶2位以上老人,係指其中一人缺乏生活自理能力。 與子女同戶籍,但子女未經常性同住(老人有連續3天以上獨居事實者)。 與子女同住,但子女缺乏生活自理能力。 長照定義的獨居老人,也是依內政部門檻設定的;但如果一個老人住在台北市,沒有其他家人同住,或是家裡有親人只是寄戶口而已,或是只有2個老人相依為命,算不算是獨居老人? 以台北市來說,年滿65歲以上,單獨居住本市,且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居住本市者,便符合獨居條件。 若夫與妻同住、且均年滿65歲,且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居住台北市者,便算列入獨居老人。

  4. 一、長期照顧(以下稱長照):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者,依其個人或其照顧者之需要,所提供之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之醫護服務。. 二、身心失能者(以下稱失能者):指身體或心智功能部分或全部喪失,致其日常生活需 ...

  5. 可查詢各縣市政府服務提供單位,服務項目包含失智症居家服務、失智症老人日間照顧中心、失智症老人團體家屋,老人福利機構設置失智症專區等。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6. 老人保護工作係指主要照顧者、親人或 機構員工,對老人有持續或因單一事件 虐待的情事,而由社工或相關專業人員 介入,以協助老人改變情境,減少傷 害,並提供老人必要的安置措施和照顧 資源,以確保老人基本的生活安全。 5. 續下頁. 老人保護工作信念. 尊重老人皆是獨立完整的個體,擁有選擇、 隱私、 獨立自主、合宜生活品質及安全的權利。 6. 續下頁. 老人保護服務基本工作原則. 維護老人人身安全為首要。 任何決定必須考量老人之最佳利益。 尊重老人自主選擇的權利,即充權 (empowerment)。 尊重老人及其家庭尊嚴與權益。 「家」是老人終老的適宜場所。 弱勢族群老人權益保障。 貳、老人保護的類型與成因. 一、各類型老人保護受虐指標初判. 察覺老人有被虐待的嫌疑:

  7. 現行老人福利服務主要措施包括: 經濟安全. 依中低收入老人之家庭經濟狀況,每人每月發給3,879元或7,759元生活津貼,112年計核發19萬4,372人,補助168億8,586萬餘元,以保障老人經濟安全及維持基本生活。 健康維護費用之補助. 協助減輕經濟困難老人繳納健保費之負擔,全額補助中低收入70歲以上老人之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額費用,截至112年6月計補助10萬8,454人。 為維護老人生活品質補助中低收入老人裝置假牙,依老人缺牙情形,提供8種補助樣態,以符合老人個別需求,截至112年9月計補助2,848人。 生活照顧. 為彌補中低收入家庭因照顧重度失能老人犧牲就業而喪失之經濟所得,補助家庭照顧者特別照顧津貼每月5千元,112年計補助5,406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