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詐領助理費11萬餘元 一審判7年4月將停職 另3被告獲緩刑、1無罪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於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46萬餘元,台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偽造文書罪起訴高虹安等5人。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處高虹安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另外,同案被告陳奐宇黃惠玟王郁文獲判緩刑;陳昱愷無罪。北院認定,高虹安犯罪所得11萬6514元,4人總計詐領12萬3128元。

新竹市長高虹安(中)被控於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46萬餘元,台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偽造文書罪起訴高虹安等5人。台北地方法院26日判處高虹安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中央社資料照)
新竹市長高虹安(中)被控於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46萬餘元,台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偽造文書罪起訴高虹安等5人。台北地方法院26日判處高虹安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中央社資料照)

台北地方法院新聞資料指出,高虹安、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等4人浮報立法院公費助理的酬金及加班費部分,罪證明確,均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從重依貪污治罪條例論處。

高虹安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11萬6514元沒收或追徵。前辦公室主任陳奐宇判處1年徒刑,緩刑3年(附10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1年,未扣案犯罪所得506元沒收或追徵。

前助理黃惠玟判刑2年,緩刑5年(附24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2年,未扣案犯罪所得5642元沒收。前助理王郁文判刑2年,緩刑5年(附24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2年,未扣案犯罪所得466元沒收。此外,陳昱愷諭知無罪。

台北地方法院審判長廖建傑、蘇宏杰、王沛元組成的合議庭認定,高虹安位居立法委員的要職,負責台灣立法等公務,本應廉潔自持,並遵法自律,資為人民榜樣,竟為增加立委辦公室可運用的零用金,罔顧立法院編列預算支給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的目的,而非法利用職務機會詐取助理補助費,敗壞官箴。

合議庭另指出,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為立法委員的公費助理,配合立法委員詐領助理補助款,也屬不該;考量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均不具公務員身分,可罰性較輕,其中陳奐宇及王郁文的犯罪情節輕微;另外,陳奐宇及黃惠玟未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但犯後坦承犯行,犯罪情狀顯可憫恕,依法均可酌減其刑。

合議庭認為,考量高虹安、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等人沒有前科、各自涉案情節以高虹安最重、黃惠玟次之,陳奐宇及王郁文較輕,另參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得等一切情狀分別量刑,並宣告附條件的緩刑。

判決指出,高虹安自民國109年2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5日止,擔任立法委員。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均自109年2月1日起,由高虹安依序以每月新台幣7萬元、6萬2000元及4萬6000元的酬金聘用,皆為高虹安的公費助理。

判決表示,高虹安及黃惠玟均明知於109年3月至5月、7至11月間,高虹安僅以每月6萬2000元的酬金聘用黃惠玟,竟由黃惠玟依高虹安指示,接續向立法院浮報黃惠玟的酬金各為7萬元、6萬7360元、6萬7161元或7萬2000元,並以浮報後的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當月加班費,而浮報加班費。

北院認為,高虹安、黃惠玟接續將黃惠玟酬金等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的公文書,因而共同詐取合計7萬4741元的酬金及加班費。

判決指出,高虹安、黃惠玟及陳奐宇均明知於109年8月至11月間,高虹安僅以每月7萬元酬金聘用陳奐宇,竟浮報酬金各為8萬元或7萬5161元,並以浮報後的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當月加班費,而浮報加班費,合計詐取4萬154元的酬金及加班費。

另外,高虹安、黃惠玟及王郁文均明知於109年3月至5月間,高虹安僅以每月4萬6000元的酬金聘用王郁文,竟向立法院浮報王郁文的酬金為4萬7290元或4萬8500元,並以浮報後的酬金為基準計算而浮報加班費,3人共同詐取合計8233元的酬金及加班費。

北院認定,高虹安的犯罪所得為11萬6514元,陳奐宇的犯罪所得為506元,黃惠玟的犯罪所得為5642元,王郁文的犯罪所得為466元,總計12萬3128元。

北檢起訴指出,高虹安自民國109年2月27日起至109年11月止擔任立委期間,要求公費助理黃惠玟等人配合,以虛報或浮報助理每月受領酬金、加班值班費到預算上限金額,並將虛報或浮報的差額繳回給高虹安,供高虹安自行決定用途及運用。檢方統計,高虹安浮報助理酬金及加班費總計詐得46萬30元,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欺財物罪、偽造文書罪起訴高虹安、前辦公室主任陳奐宇、黃惠玟、助理王郁文、陳昱愷等5人。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期間,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在庭訊時均認罪,並請法官依法減刑且宣告緩刑;王郁文、高虹安則否認犯罪。

台北地方法院歷時近1年審理後,原訂7月24日上午宣判,因颱風凱米來襲,台北市政府先後宣布24日、25日停止上班上課,因此順延到今天上午11時宣判。

根據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首長若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等,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將停止其職務;案件若經二審改判無罪,可復職;但判刑確定者,將解職,並於3個月內完成補選,但若剩餘任期不足2年,就不再補選,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至任期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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