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再生」低回饋金得標光電案 國庫減收70億經濟部遭監院糾正

華暄綠能與聯合再生工程公司電價競標回饋金示意圖。(監察院提供/陳薏云台北傳真)
華暄綠能與聯合再生工程公司電價競標回饋金示意圖。(監察院提供/陳薏云台北傳真)
監察院查當時光電案投標相關文件,以最有利標原則,投標廠商填寫回饋金比率高,評審委員應給高分,但臨4(崙海段51地號)投標廠商華暄綠能寫的是前10年回饋20%、後10年回饋30%,聯合再生工程公司則是20年都只回饋3.3%,卻有評選委員(代號D)給聯合再生最高分。(監察院提供/陳薏云台北傳真)
監察院查當時光電案投標相關文件,以最有利標原則,投標廠商填寫回饋金比率高,評審委員應給高分,但臨4(崙海段51地號)投標廠商華暄綠能寫的是前10年回饋20%、後10年回饋30%,聯合再生工程公司則是20年都只回饋3.3%,卻有評選委員(代號D)給聯合再生最高分。(監察院提供/陳薏云台北傳真)

監察院22日針對經濟部辦理彰濱工業區海域範圍設置太陽光電7件標租案提案糾正,主因是經濟部未於投標須知設計「電價回饋金」下限比率,復又降低回饋金評選比重,衍生低回饋金廠商得標,肇致國庫20年減收將近新臺幣70億元,另評選過程中讓低回饋金廠商「聯合再生」獲得高分,加上聯合再生得標後違反契約轉賣,主管機關均視而不見、未予處理,顯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監察院表示指出三大缺失,第一,經濟部未於投標須知設計「電價回饋金」下限比率,又於後續標案評選中降低回饋金評選比重,衍生填寫1%~3%回饋金之廠商得標,肇致政府20年電價回饋金總額減收將近新臺幣70億元,嚴重影響國庫收入,核有疏失。

且經濟部於2021年2月25日上午辦理臨3(崙海段50地號)評選、同日下午辦理臨4(崙海段51地號)評選,華暄綠能、聯合再生工程公司分別得標,但二者回饋金比率卻差異甚大,聯合再生工程公司之回饋比率僅3.3%,華暄綠能50地號之回饋比率為前10年20%、後10年30%,倘50+51地號均由華暄綠能同時得標,回饋比率再行提高至前10年23%、後10年33%,政府20年可收取之回饋金則提高至將近70億元,與聯合再生工程公司萬年不變之3.3%、約3至4億元,相距甚大。

另時任行政院賴院長清德召開綠能屋頂全民參與行動方案會議,2017年11月16日經濟部公布「綠能屋頂-全民參與」計晝,說明設置綠能頂屋之屋主可獲得躉購費率回饋比例「至少10%」。據經濟部資料顯示,該部標租低於10%案場計有3案,回饋金比率為7.98%、3.3%、1.33%,較同期其他案場回饋金比率平均達20%遠低甚多。

第二,監察院再查當時投標相關文件,以最有利標原則,投標廠商填寫回饋金比率高,評審委員應給高分,但臨4(崙海段51地號)投標廠商華暄綠能寫的是前10年回饋20%、後10年回饋30%,聯合再生工程公司則是20年都只回饋3.3%,卻有評選委員給聯合再生最高分,亦有華暄綠能的電價競標分數比聯合再生低等不合理現象,審計部稽察後給予「評選委員電價競標項目評分明顯有異常,召集人未適時處置」之審核意見。

根據採購「最有利標手冊」明列「3家以上廠商參與評選,同一廠商,有委員評定其序位為最優,同時亦有委員評定其序位為最差」之情形,工程會視該情形為「有明顯差異」,應交評選委員會議決或辦理複評,惟主管機關均視而不見、未予處理,顯有怠失。

第三,經濟部與得標廠商聯合再生工程公司訂有契約,明定高達20年以上長期持有經營再生能源,絕對不會標租案場之後轉售、或將承租土地全部或一部轉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做短期套利行為。但契約簽訂才8個多月,2022年2月11日,聯合再生母公司隨即將該工程公司出售予和暄綠能公司,遭經濟部查出並要求請提出改善方案。

該2公司遂以聯合再生母公司占60%、和暄綠能公司占40%持股回復經濟部,但60%持股係為甲、乙種特別股,實質權利僅占1成,違反契約規定。經濟部還認為聯合再生此改善方案「尚屬合宜」。

經調閱聯合再生母公司2022年之後各季財報,發現至始至終,母公司早在2022年已於第1季把「聯合再生工程公司」賣掉,從表決權比例視之,聯合再生母公司僅占10%,從投資金額視之,聯合再生母公司僅占12.49%,如何主導公司營運,不無疑義。

監察院表示,據上論結,經濟部辦理彰濱工業區海域範圍設置太陽光電標租案,未於投標須知設計「電價回饋金」下限比率,復又降低回饋金評選比重,衍生低回饋金廠商得標,肇致國庫20年減收將近新臺幣70億元,另評選過程中有顯不合理或明顯差異之情形,主管機關均未予處置,嗣廠商得標後未滿週年旋即轉賣,有違契約規定等情,均核有違失,爰依憲法第97條第1項及監察法第24條之規定提案糾正,移送行政院督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見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