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   商   指   南
買賣雙方發生糾紛有很多原因,可能因為交易過程對商品或是服務內容上認知的不同,或是買賣雙方對於操作退款、價金保管機制還有疑問,為了消弭這些發生糾紛可能的原因帶來的影響,提供協商指南讓買賣雙方在發生糾紛時有一個處理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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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提醒

■ 賣家應知道的法規小提醒

  1. 什麼是七天鑑賞期?
    •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如果賣家是屬於盈利的企業經營者,就必須要符合消保法第十九條的相關規定,於買家拿到商品後七日內,接受買家商品的退貨或是服務的解除。

  2. 賣家需要符合七天鑑賞期嗎?
    • 消保法中說明企業經營者需依照第十九條規定提供七日內的退貨,那麼是企業經營者呢?依照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保法字0960009076號函釋」的解釋,「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利用電腦或其他方法等方式,作為提供刊登廣告之媒介,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知悉該廣告之內容,且係以之為經常業務者」,重點就在於如果賣家販售行為是常態性的提供經銷商品的業務進行營利,就屬於企業經營者,即使是「中古商店」或是「專門經營二手品買賣的賣場」(例如:名牌二手包),因為主要利用收購二手商品再轉售的營利業務,所以仍然屬於企業經營者。

  3. 哪些賣家不需要符合七天鑑賞期?
    • 那什麼樣的買賣型態不符合企業經營者不需符合七天鑑賞期呢?「消保法字0960009076號函釋」中也說明了,若網路拍賣之出賣人為一般民眾,且屬偶一為之,並非常態性營業販售,或是將自己不需之用品透過網路拍賣之方式出售給他人且並非以此為業者,則該出賣人似非屬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從而若與拍定人發生爭議,應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所以如果賣家偶爾為了出清自己家裡的二手品進行刊登販售,或是偶爾因為中獎而轉賣獎品,這些都不屬於消保法第十九條的符合範圍。
  4. 哪些交易或商品不需符合七天鑑賞期?
    • 依照「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法規內容,以下商品排除在消保法第十九條規定,不需要提供七天內可解除契約規定:
      1.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2.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3. 報紙、期刊或雜誌。
      4.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6.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7.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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