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房客注意了!修正租屋電費新制規定7月15日上路,房東不得再超收電費,適用範圍為上路後簽訂的新租約,不溯及舊約,房東若仍違規超收,最重可罰50萬元。

租屋時的電費計收方式,受到廣大租屋族與房東關注,為了解決過去房東超收電費問題,內政部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獲行政院核定,將於7月15日上路。

為公平合理收取電費、並促進資訊透明化,內政部昨(4)日表示,房東若以用電度數計費,不得超過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非以用電度數計費,所收取的電費不得超過電費單每期電費總額,新制預計於7月15日上路。代表房東向租客收取一度5元、6元的時代將告別。但要注意的是,舊租約仍不溯及既往,但租賃雙方同意,仍可約定適用新制。

此外,公共設施電費(例如電梯、走廊照明等)未申辦分攤併入租屋處電費內者,須由房東自行吸收,不得額外收取;另外房東有提供電費資訊義務,房客也可自行向台電申辦查詢電費。

內政部次長董建宏表示,住宅租賃契約適用消保法,租屋電費新制上路後,所訂的新租約若違規超收電費,房客可向縣市政府消保或地政單位提出申訴要求改正,若房東不改正,可處3萬至30萬元罰緩;又仍拒不改正,並可加重處5萬至50萬元罰鍰,且可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