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殺6歲子輕生獲救後 竟說「想槍殺前夫」
36歲許姓女子去年拿枕頭悶死6歲兒子後,輕生獲救,被依殺人罪起訴,新北地院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組成的合議庭今開始審理。(資料照)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36歲許姓女子去年拿枕頭悶死6歲兒子後,輕生獲救,被依殺人罪起訴,新北地院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組成的合議庭今開始審理;下午庭訊時,辯方主張許女犯案時重度憂鬱症發作,檢方則引醫院鑑定報告指,許女犯案時辨識違法能力與控制能力正常,另引護理記錄欲凸顯許女知道法律責任,因為她竟對護理師說:「想搶法警的槍,槍殺前夫,就可判死,我會很爽」等。
檢警調查,案發前,許女與前夫已離婚,雙方約定輪流照顧小孩,怎料,去年10月19日,許女竟拿枕頭悶死其子後,留遺書輕生獲救。
偵查時,檢方將許女送醫鑑定,認為她犯案時,並無因精神疾病等影響,致「辨識自己行為違法或合法」能力,及「能控制自己不做違法的事」能力,有喪失或顯著降低情形,不適用刑法19條不罰或得減輕其刑。
全案起訴後,檢辯在之前準備程序時,已確認本案共有三大爭點,第一是許女是否適用刑法19條,第二及第三分別是許女是否適用刑法62條自首及59條「情堪憫恕」。
上午庭訊時,檢方出示許女犯案時所寫、控訴前夫對婚姻不忠及「你們家沒資格有我血脈的小孩」等內容的遺書,與她向男童老師編造謊言請假的對話記錄,欲證明許女犯案時與常人無異;許女律師團則認為,許女犯案時重度憂鬱症發作。
下午庭訊時,檢方引醫院鑑定報告指,報告結論認為,許女犯案時辨識違法能力與控制能力正常,這是專業團隊所作的報告,相當可靠,本案並不適用刑法19條。
辯方同樣引鑑定報告並出示病歷、護理記錄欲證明許女案發時重度憂鬱症發作、犯後死意甚堅,並指許女遭逢離婚、親人過世、負債、失業等打擊,雖懷疑自己精神狀況出問題,但擔心被貼標籤、被嫌棄而未求診,案發時因不信任前夫或娘家,擔心小孩不快樂、步上她的後塵而犯案。
檢方亦引上述資料指,許女曾說家人對小孩很好、弟弟可靠、舅舅幫忙還錢,可見有家人可依靠;另外,她曾向護理師說:「想搶法警的槍,槍殺前夫,就可以判死,我會很爽」、「只希望判6年就好」、「不後悔帶走小孩」等,欲凸顯她知道法律責任及犯後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