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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第 5 條
聲請閱卷,應填具閱卷聲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以紙本或依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之規定,向憲法法庭提出。
第 12 條  
聲請重製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一、卷內文書之黑白影印、列印費,B5、A4 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二元,B4、A3 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三元;彩色影印、列印費,B5、A4 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十五元,B4、A3 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三十元。
二、卷內文書之電子掃描費,每頁徵收新臺幣一元。如自備器材操作或給閱卷內文書電子卷證者,不另徵收費用。
三、因攝影、電子掃描卷內文書或複製電子卷證而請求交付光碟,每張光碟徵收新臺幣五十元。如儲存於自備之電子儲存媒體者,免予徵收。
四、郵遞費:依實支數額徵收。
請求就卷內文書電子掃描或複製電子卷證並列印或交付光碟,依前項各款規定分別計費,合併徵收。
依本條規定徵收之費用,應覈實計算金額收費,製發收據交付聲請人;所徵收之費用應繳交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