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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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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58 條
原因案件之當事人得向憲法法庭就法規範違憲與否提出陳述意見書。
憲法法庭審理本節案件,得通知原因案件之當事人以書面陳述意見。
第 60 條
原因案件他造當事人得向憲法法庭提出陳述意見書。
憲法法庭審理本節案件,得通知原因案件他造當事人以書面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