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
第 58 條  
原因案件之當事人得向憲法法庭就法規範違憲與否提出陳述意見書。
憲法法庭審理本節案件,得通知原因案件之當事人以書面陳述意見。
第 60 條  
原因案件他造當事人得向憲法法庭提出陳述意見書。
憲法法庭審理本節案件,得通知原因案件他造當事人以書面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