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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布日期:
民國 47 年 07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第 24 條
分別提起之數宗聲請,憲法法庭得合併審理,並得合併裁判。但其聲請審 查之法規範或爭議同一者,憲法法庭應就已受理之聲請案件合併審理。 聲請人以同一聲請書聲請數事項,憲法法庭得分別審理,並得分別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