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主(協)辦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第4條、第15條修正草案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4 and 15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Subsidy of Interest on Debt Extension of Disaster-Affected Residents"

發布於 2024-06-07 截止於 2024-07-08

討論(尚餘0天)

留言總數 0留言 1 已關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金管銀國字第11302718472號

主  旨:預告修正「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第四條、第十五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三、「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第四條、第十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

四、鑒於本次修正係授予民眾利益或對民眾權益無實質性影響,爰將預告期間縮短為30日。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30日內於前揭「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9樓

(三)聯絡人:蔡專員

(四)電話:02-89689689

(五)傳真:02-89691354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彭金隆



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第四條、第十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金管會已於113年7月3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金管會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金管銀國字第1130272326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部分條文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Subsidy of Interest on Debt Extension of Disaster-Affected Residents" (Article 4 of amended regulations has come into force since 3rd, April 2024)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