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是國人出國旅遊旺季,不少民眾會從國外購入食品或非處方藥品,衛福部食藥署提醒,在總量、價格與重量上都有相關規範,生鮮蔬果或肉類產品,也要符合農業單位檢疫規定,聯合報元氣中心製作七大QA,一文看懂出國準備與入境食藥品注意事項。
Q1:出國購買的錠狀或膠囊食品,可以買多少呢?
A:食藥署食品組副組長鄭維智說,錠狀或膠囊食品僅能供個人使用,且每種至多12瓶(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36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價值需在1000美元(約新台幣3萬2700元)以下,且總重量在6公斤以內,生鮮蔬果或肉類等產品,也應留意符合農業單位檢疫相關規定。
Q2:國外買的食品吃不完,可以轉賣嗎?
A:不可以。食藥署食品組副組長鄭維智表示,國外採購回國的食品,僅能供個人自行食用,不得在國內販售,違規者,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14款,處新台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此外,網路上購買的國外進口食品,自己吃不完時,也不能轉賣他人。
鄭維智說,110至113年間違反相關規定有890件,其中678件已由地方衛生局裁處,總金額達1890萬元,單一事件被處罰最高20萬元,可能因為數量多,導致金額較大。
Q3:國外藥妝店很好逛,攜帶藥品入境有哪些注意事項?
A:食藥署藥品組副組長吳明美指出,返國旅客攜帶藥品入境,需注意「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限量規定,攜帶藥品屬於「非處方藥」者,每種至多12瓶(盒、罐、條、支),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罐、條、支)為限。
Q4:攜帶藥品可為處方藥嗎?
A:食藥署藥品組副組長吳明美說,攜帶藥品屬於處方藥者,若未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攜帶藥量以2個月用量為限;有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者,藥量不得超過處方箋等文件開立的合理用量,且至多以6個月用量為限。
Q5:針對慢性病用藥或管制藥品,是否有特殊規定?
A:自身有在使用慢性病藥或管制藥品,且有隨身攜帶出國的需求,應記得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食藥署藥品組副組長吳明美提醒,於國外購買當地藥品回國,要注意藥品是否含有我國管制藥品成分,且各國管制藥品規定不一,民眾出境時除需注意欲前往目的國相關規定外,也需留意回國時管制藥品攜帶入境的相關規定。
Q6:入境觸犯藥品相關法規的罰則為何?
A:食藥署藥品組副組長吳明美表示,出國後攜帶藥品入境,僅能供自用,不得販賣,違者將可依藥事法第27條及第92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也有可能涉及同法第83條刑責。
Q7:出國可以準備哪些常備藥物?
A:食藥署藥品組副組長吳明美說,可準備解熱鎮痛藥、抗組織胺藥、暈車藥、腸胃用藥和外用藥膏等5大類品項。
(1)解熱鎮痛藥:如乙醯胺酚類(Acetaminophen)及非類固醇類消炎止痛藥,包含阿斯匹靈(Aspirin)及布洛芬(Ibuprofen),能有效緩解頭痛、牙痛、經痛、關節痛等疼痛,並具退燒功能。
(2)抗組織胺藥:可用於緩解過敏症狀,如流鼻水、皮膚過敏等,短效型和長效型抗組織胺的選擇需要根據個人情況謹慎使用。
(3)暈車藥:乘坐飛機、輪船、長途巴士或汽車時,動暈症狀如頭暈、腹部不適、噁心嘔吐等,暈車藥可以有效緩解這一類症狀,可在出發前30分鐘服用,但需注意可能引起的嗜睡副作用,尤其是與抗組織胺藥同時使用時,更需謹慎。
(4)腸胃用藥:腹瀉、便秘等問題在旅途中並不少見,備上適量的腸胃用藥可以應對這些突發狀況。
(5)外用藥膏:攜帶蚊蟲藥膏或外傷藥膏有助於減少紅熱腫痛的不適和感染風險。
出國逛藥妝店狂採購攜入境 踩1紅線最重恐罰百萬
暑假到了,不少民眾安排出國旅遊,日韓藥妝店更是民眾必逛行程,不過從國外購入醫材及化妝品得留意相關規定,隨化妝品不分類新制上路,針對防曬劑、染燙髮劑、止汗制臭劑和居家用牙齒美白劑等,不再有攜帶入境的數量上限,但違反自用原則,最重可處新台幣100萬元,入境時也要留意海關相關規定;符合規定品項且未超過數量上限的醫療器材,則可以便捷通關方式輸入。
食藥署醫療器材及化妝品組簡任技正吳亭瑤表示,依據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第6條第4項規定,攜帶或郵寄方式輸入專供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材,符合OK繃、液體OK繃、日拋隱形眼鏡和醫用口罩等8大類品項,且未超過數量上限者,得以便捷通關方式輸入,且以半年一次為限。
吳亭瑤提醒,上述方式帶回國內或輸入的醫療器材,還是有一些規定要遵守,有些人會把多餘用不到的產品上網兜售,但這其實是違法的,針對以便捷通關方式輸入的個人自用醫療器材,「僅供個人使用」,如有販售、轉讓或轉供他用,則涉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35條第2項,供售限制規定,依同法第70條第1項第10款,最重可處新台幣100萬元罰鍰。
另外,自今年7月起,化妝品採「單一化管理」,過去被稱為「特定用途化妝品」的防曬劑、染髮劑等品項,7月起一律改稱化妝品,食藥署同日廢止「輸入特定用途化妝品供個人自用免申請查驗登記之限量」規定。吳亭瑤說,新制上路後,針對化妝品不再像過去,有每種至多12件,合計不超過36件為限,不過入境時仍要留意,海關對「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等相關規定。
吳亭瑤表示,玻璃安瓿容易碎裂,不能作為化粧品容器,如需個人自用要經過申請,也可先確認要帶回的產品為化粧品,再提出申請。
食藥署副署長王德原提醒,國外旅行購買的個人自用化妝品,不得供應、販賣、公開陳列、提供消費者試用或轉供他用,違反規定者,依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23條,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且國外購買的化妝品無中文標示,如果使用後導致刺激、過敏、紅腫等肌膚傷害,需自行向國外求償。
責任編輯:陳學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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