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第二案、也是全國首起國民參審的酒駕致死案件於台北地方法院宣判,被告李佳修因觸犯刑法,判處有期徒刑7年2個月,可上訴。台灣酒駕致死人數雖逐漸減低,但近10年平均每年仍有270人不幸因酒駕車禍死亡。專家批評,對酒駕祭出重罰,卻未遏止酒駕發生,政府應從根本著手,協助戒斷酒癮者,同時課徵酒品健康捐。
衛福部嘉南療養院成癮司法精神科主任李俊宏說,台灣因設有酒駕三振制度,即累犯不得緩刑,但矯正機關中的酒駕個案多為累犯,且據調查,三分之二是中重度酒癮患者。
酒癮者無治療介入恐一犯再犯 應比照毒癮者輔導追蹤
矯正機關內,對於酒癮患者僅提供心理治療,或是常規演習,藥物治療根本進不了矯正機關,即使目前藥物協助戒酒的效果已經達到3到4成。如果酒癮者想透過藥物治療,僅能自費,每天須付60至200元不等,降低個案的治療意願。李俊宏說,酒駕個案出獄後,不像吸毒個案有毒品危害防制中心進行追蹤,一旦重回社區,在無人輔導生活習慣改變的前提下,可能再次落入酒癮。
李俊宏說,以酒駕緩起訴,且被要求接受治療的個案中,有高達8成個案沒有再犯,凸顯外部資源介入的重要性。但酒駕緩起訴、轉至醫療端的個案比例也有限,取決於地檢署檢察官對醫療系統的信任與否,有些檢察官樂於安排,有些則認為應用司法方式懲罰。
他進一步表示,針對酒癮個案的社會資源介入,台灣發展落後國外多年。台灣雖有「戒酒無名會」等同儕團體,能幫助酒癮者脫離酒癮、回歸正常生活,但目前資源仍不足,對於個案而言,在生活中要塑造不飲酒的生活型態相當辛苦。
「台灣司法是罰酒駕、不罰飲酒,但以美國為例,法官可要求個案戒酒。」李俊宏說,從源頭遏止酒癮、酒害的方式之一,是設立「酒品健康捐」,除以價制量減少酒害,也能作為酒癮治療財源。不少酒駕案件受害者,雖依判決可獲民事賠償,因被告經濟困難或已經脫產,等待賠償的時間遙遙無期;也曾有個案因酒駕父母雙亡,此時若有酒品健康捐,就可成立基金,提供酒駕受害者急難救助補貼。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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