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資源:各地著作權法規/澳大利亞
著作權法規: 澳大利亞 捷徑: COM:澳大利亞 | |
保護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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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 | 作者逝世 + 70年 |
匿名 | 出版 + 70年 |
政府作品 | 創作年份+50年 |
其他 | |
全景自由 | 用於3D作品和「藝術工藝作品」 |
協議 | |
伯爾尼公約 | 1928年4月14日 |
世界貿易組織成員 | 1995年1月1日 |
烏拉圭回合協議法案回溯日期* | 1996年1月1日 |
世界智慧財產權協議 | 2007年7月26日 |
*只要一個作品在美國可以受版權保護,在1929年12月31日之後發表,並在來源國的URAA日期受版權保護,那麼它通常會在美國受保護。 | |
本頁面概述了與將作品上傳到維基共享資源相關的澳大利亞版權規則。請注意,由於維基媒體基金會的伺服器位於美國。任何源自澳大利亞的作品在上傳到維基共享資源之前必須在澳大利亞和美國處於公共領域,或在免費許可下可用。如果對來自澳大利亞的作品的版權狀況有任何疑問,請參閱相關法律進行澄清Australian Government copyright policy guidance.。
管轄法律
澳大利亞自1928年4月14日起成為伯爾尼公約、1995年1月1日以來的世界貿易組織和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的成員,自2007年7月26日起生效。[1] 截至2018年,聯合國機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產權組織)將《1968年版權法》(截至2017年12月22日合併)列為澳大利亞立法機關頒布的主要智慧財產權法。[1] 產權組織在其WIPO Lex資料庫中保存了該法律的文本。[2] 產權組織還持有修改1968年的個別法案的文本。[1]
非政府作品
1968年版權法於2005年1月1日修訂,並於2008年2月進一步修訂。在這些修訂之前,期限為50年。修正案沒有追溯力,過期的版權沒有恢復。
根據1968年版權法(截至2017年12月22日合併):
The act (consolidated as of 22 December 2017) has the following provisions:
- 澳大利亞版權適用於首先在澳大利亞出版的作品或其原作者是/曾經是澳大利亞公民、澳大利亞居民或受澳大利亞政府保護的人。
- 根據本節的規定,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憑藉本部分存在的版權將繼續存在,直到作品作者去世的日曆年結束後70年結束。[1968–2017 Sec.33(2)]
- 對於死後作品,版權有效期至該作品首次出版、公開表演或廣播,或該作品的記錄首次向公眾提供或公開出售的日曆年結束後的70年結束 ,以這些事件中最早發生的為準。[1968–2017 Sec.33(3)]
- 對於匿名或假名作品,版權在作品首次發表後70年到期。[1968–2017 Sec.34]
因此,以下情況適用:
- 作者在1955年1月1日之前去世的所有已發表作品都屬於公有領域。
- 此外,由於2005年改法前出版權的作品沒有恢復版權,作者在1955年1月1日之前去世的所有已發表作品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在新法出台之前就出版權了生效。隔年年初版權將丟失,因此1955年去世的作者的作品不會在2026年之前失去版權。
- 1955年1月1日之前出版的所有匿名或假名作品都屬於公有領域。
- 未發表的作品不在公共領域。
- 1955年1月1日之前拍攝的照片(已發表或未發表)屬於公共領域。
政府製作作品
參見:Commons:Government works/zh
根據1968年版權法(截至2017年12月22日合併)
- 聯邦或州是由聯邦或州製作、指導或控制的原創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的版權所有者,視情況而定。[1968–2017 Sec.176(2)]
- 大英國協或州擁有文學、戲劇或音樂作品的版權...... (b) 在作品出版的情況下——存在,或者,如果作品的版權在其首次出版之前立即存在,則繼續存在,直到作品首次出版的日曆年屆滿後50年屆滿 .[1968–2017 Sec.180(1)]
版權標籤
參見:共享資源:著作權標籤
- {{PD-Australia}} – 在澳大利亞出版的圖像在作者逝世七十年或拍攝早於1955年的情況下屬於公有領域。
- {{PD-Australia-currency}} – 適用於1969年5月1日之前設計的硬幣
- {{PD-AustraliaGov}} – 適用於版權已過期的政府作品
- {{DFAT}} - 適用於外交和貿易部的作品
貨幣
參見:共享資源:貨幣
不可以用於1969年5月1日或之後設計的硬幣或紙幣。
可以用於1969年5月1日之前設計的硬幣或鈔票,但在以下條件下:明確禁止鈔票圖像的衍生作品。出於編輯或教育目的,允許使用低解析度的鈔票圖像,前提是僅顯示鈔票的一面。有關圖像的確切尺寸要求的詳細信息,請參閱網站。
1969年5月1日之前的設計屬於公共領域,應使用標籤{{PD-Australia-currency}}。
全景自由
參見:共享資源:全景自由
- OK用於3D作品{{FoP-Australia}}
- OK用於2D藝術工藝作品{{FoP-Australia}}
- 不可以用於其他類型的藝術品
全景自由在《澳大利亞版權法》第65-68條中進行了處理,並以英國法律為基礎。
藝術作品是根據1968年版權法第10條定義的,這意味著
- (a) 繪畫、雕塑、素描、版畫或照片,無論該作品是否具有藝術品質;
- (b) 建築物或建築物模型,無論該建築物或模型是否具有藝術品質; 或者
- (c) 藝術工藝作品,無論 (a) 或 (b) 段是否提及;
主要的問題在於什麼是「藝術工藝作品」,成文法沒有明確定義,但在Burge v Swarbrick的判例法中定義了被[3]高等法院裁定,一件作品是否具有這種品質取決於它是否是一種工藝作品,其藝術表現形式足以不受功能考慮的約束。
在澳大利亞聯邦法律評論中,賈斯汀·皮拉 (Justine Pila) 根據高等法院在伯吉斯案中的裁決寫了一篇文章:
:「我認為對藝術質量的要求只是對藝術工藝作品不是想像的、不真實的或明顯的的要求……正如這些案例所反映的那樣,即使是從歷史角度來看,WAC也不是特殊的作品,而是相當「典型」的作品,與上述正統觀點相反。它們也具有功能性這一事實並沒有減少他們對藝術品質的需求」。[4]
此外,她指出:
:「藝術工藝作品的構成要素與其他作品的構成要素相同——它們的形式屬性和它們各自製作的歷史。」[4]
Several users claim that this implies two-dimensional flat arts like paintings and street art are considered as "works of artistic craftsmanship" in Australia, but others doubt about this interpretation and it has not been completely accepted by Wikimedia Commons community. Moreover, according to an information sheet of the Australian Copyright Council concerning street art (dated November 2019), the exception provided by Section 65 "applies only to sculptures and works of artistic craftsmanship, not to other artistic works such as murals and graffiti. Therefore, the copyright in a mural or graffiti may be infringed by taking a photograph of it." It adds that licensing permission from the copyright holder is needed, for uses of Australian street art "to feature on a website; to photograph, particularly for commercial purposes (e.g. to sell as postcards or prints); to use as the location of a film shoot; or to publish in a book or magazine."[5]
In order to ensure compliance, two-dimensional artistic works in Australia should not be uploaded to Commons.
郵票
參見:共享資源:郵票
澳大利亞郵政聲稱對澳大利亞郵票擁有自出版之日起50年的版權所有權(http://www.caslon.com.au/ipguide24.htm)。19751月1日之前發行的郵票可以標記為{{PD-Australia}}。
原創門檻
參見:共享資源:原創門檻
不可以用於大多數徽標。澳大利亞版權保護所需的原創性水平非常低。 顯示zh:澳大利亞原住民旗幟的圖像一直從Commons中刪除,因為澳大利亞法院裁定該旗幟受版權保護。[6] 請參閱 Category:Australian Aboriginal flag related deletion requests 中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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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原住民旗幟之所以被允許出現在 Commons 上,是因為澳大利亞政府從原作者手中購買了版權,追溯適用了將其置於原籍國公共領域的法律
參見
- Australian Government guidance on duration of copyright
- Australia
- Category:Australian FOP cases
- Category:License tags of Australia
- Category:Stamps of Australia
- 共享資源:各地著作權法規/英國
引用
- ↑ a b c Australia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Neighboring Rights). WIPO: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2018). Retrieved on 2018-11-04.
- ↑ Copyright Act 1968 (consolidated as of December 22, 2017). Australia (2017). Retrieved on 2018-11-04.
- ↑ (2007) 232 CLR 336 ('Burge')
- ↑ a b Pila, Justine (2008). "Works of Artistic Craftsmanship in the High Court of Australia: the exception as paradigm copyright Work". Federal Law Review 36 (3): 363–379. DOI:10.22145/flr.36.3.4. ISSN 0067205X.
- ↑ Street Art & Copyright. Australian Copyright Council.
- ↑ Harold Joseph Thomas v David George Brown & James Morrison Vallely Tennant [1997] FCA 215. Federal Court of Australia (9 April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