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民國 71 年起,癌症即高居國人十大死因之首。為提高國人癌症五年存活率,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前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除致力於民眾防癌宣導外,亦提供子宮頸癌、乳癌、口腔癌及大腸癌等四癌篩檢服務,以早期發現並給予適當治療。為進一步提升國內癌症診療服務品質,自民國 90 年 10 月起,陸續補助醫院成立癌症防治中心,協助醫院建立相關基礎建設,如組成多專科癌症醫護團隊、編撰治療指引、建置診療資料庫、登錄癌症期別等。民國 92 年 5 月公佈「癌症防治法」,自此確立癌症診療的法源依據。隔年 10 月則擴大補助 25 家醫院辦理「癌症防治中心-全面提昇癌症診療品質計畫」,更於民國 94 年 3 月頒佈「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亦委託發展子宮頸癌、乳癌、肺癌、大腸癌、口腔癌及肝癌六種癌症核心測量指標,並著手建立前述六種癌症診療之資料庫。
為針對上述各項品質提昇與品質保證措施之執行結果進行評量與督考,國民健康署遂於民國 94 年起委託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臺灣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Taiwa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TCOG)規劃「癌症診療品質認證」制度,民國 95 年辦理「癌症診療品質認證試評計畫」,民國 96 年完成 10 家醫院的試評作業,並於同年 10 月公告「癌症診療品質認證基準及作業程序」,民國 97 年起針對年度新診斷癌症個案數達 500 例以上之醫院正式施行認證作業,且將認證評核結果納入醫院評鑑項目中,並延續辦理至今。此外,為使認證基準更符合國際潮流,貼近國內醫療照護現況,亦定期針對認證基準及相關辦法進行全面檢討與修訂,並辦理認證委員儲備訓練課程,以使認證制度更臻完善。
期望能藉由評核結果反映國內醫療機構之癌症診療品質,於資訊公開化下,塑造同儕專業自律力量,提供民眾就醫選擇參考,確保癌症病人能接受具一致性且優質性之癌症診療照護服務;更希望透過外部同儕評核及院際間之標竿學習,全面提升國內癌症預防及診療服務品質,同時保障癌症病人能享有安全有效之優質就醫環境。
更新日期:2018-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