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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福祉、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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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4/02/16

勞動基準法(勞退舊制)課予雇主應給付勞工退休金之義務,由雇主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15%按月提撥到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此帳戶專款專用,所有權屬於雇主,並由臺灣銀行(信託部)辦理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當勞工符合退休條件向雇主請領退休金時,雇主可由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支付。 勞工退休金條例94年7月1日施行後,於該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或選擇適用該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而保留舊制工作年資者,其舊制工作年資之退休金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施行後,雇主應為適用該條例退休金制度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或選擇為勞工投保年金保險,雇主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另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並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此專戶所有權屬於勞工。

資遣費

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或第14條及第20條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第85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發給勞工資遣費。資遣費之工作年資採計,依勞動基準法第57條及第84條之2規定,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並自受僱之日起算。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施行後,資遣費之給與,依勞工適用新制或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舊制)之工作年資,分別計算。

為照顧勞工生活,提升職工福利,政府頒布《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公、私營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依法提撥職工福利金,並由勞資雙方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職工福利事業,以提供勞工食衣住行育樂等方面福利。近年來職工福利金的運用已朝向多元化發展,更有助於提升企業員工福利。

職工福利金條例的適用對象
工廠、礦場或平時僱用職工50人以上的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之其他企業組織。

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設置
適用職工福利金條例之事業單位應依該條例及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訂定規章,並向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設立申請。有關職工福利委員會線上申請作業,可至本部勞工福利資訊網/線上申辦/籌備申請項下辦理。

職工福利金的保管動用
由勞資雙方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辦理。職工福利金應存入公營或民營銀行。

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及項目
1.福利輔助項目:婚、喪、喜、慶、生育、傷病、急難救助、急難貸款、災害輔助等。
2.教育獎助項目:勞工進修補助、子女教育獎助等。
3.休閒育樂項目:文康活動、社團活動、休閒旅遊、育樂設施等。
4.其他福利事項:年節慰問、團體保險、住宅貸款利息補助、職工儲蓄保險、職工儲蓄購屋、托兒及眷屬照顧補助、退休職工慰問、其他福利等。

勞工福利資訊網
為提供事業單位及職工福利委員會更多有關企業勞工福利及職工福利金制度相關資訊,本部已建置勞工福利資訊網,歡迎多加利用。

本部為減輕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負擔,自92年開始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針對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讀高中職及大專校院者,提供就學補助,補助金額從4千元至2萬元不等。此外,對於獨力負擔家計者(例如:離婚、喪偶、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等)或子女有2人以上就讀大專校院的失業勞工,補助金額再加給2成。

「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受理申請期間配合學校開學時間,為每年2月及9月,並依本部公告為準,若有相關需求者,亦可撥打本部免付費服務電話1955詢問相關事宜。

<重要訊息>

勞動部113學年度第1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自113年9月10日起受理申請,至113年10月11日截止。失業勞工朋友可以選擇郵寄或是以線上方式提出申請,線上申請方式除原有以自然人憑證提出申請外,本學期起新增透過輸入「身分證號及健保卡號」方式,於線上提出申請,歡迎多加利用。

  • 郵寄申請者: 紙本申請書表可至本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線上申請系統(https://uwes.mol.gov.tw/login)「書表及檔案下載」處,下載列印相關申請書表,或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就業服務中心 (就業服務臺)及勞保局各辦事處等地點索取。

補助對象(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以下第1、2 、3、4 項條件):

1、申請人屬於下列勞工之一:

(1)依勞保局投保資料,自91年1月1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113年10月11日止仍未就業,且失業期間達1個月 (即113年9月11日以前失業者),並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

(2)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於113年10月11日已就業,惟於前一年內(即112年10月11日至113年10月10日)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且前一年內(即112年10月11日至113年10月10日)就業期間未超過3個月者,仍得申請(本項勞工須於前1年內同時具備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就業期間未超過3個月等2項條件)。

2、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資料,申請人及其配偶112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以下同)148萬元以下。

3、申請人於113年10月11日以前,未請領老年給付,且未參加政府機關促進就業性質相關措施(方案)。

4、申請人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

請注意:

  1. 申請人之子女就讀私立大專校院者,教育部自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差額1學期1.75萬元(3.5萬元/年)」,若同時符合本補助資格者,應擇一請領。
  2. 申請人之子女已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者(例如:教育部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免學費補助、教育部學雜費減免、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雙軌訓練旗艦計畫等),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
  3. 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空中大學、空中進修學院、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不在補助範圍。

補助標準

  1. 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3年)每名4,000元。
  2. 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3年)每名6,000元。
  3. 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2年)每名13,600元。
  4. 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2年)每名24,000元。
  5. 申請人符合獨力負擔家計或其子女就讀大專校院有2人以上,且均符合本要點之補助規定者,依上述補助金額加給20%(同時符合者,以加給20%為限)。

 

其他未盡事宜請詳閱「勞動部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要點」

  • 商港服務費係為促進國際商港建設及發展而收取,交通部依商港法第12條訂定「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該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由該年度收取之商港服務費提撥千分之五,交由本部運用於提升港口相關工會人力服務品質之相關事項。
  • 本福利專款之運用係以提升工會會員人力服務品質為目的,而人力服務品質之提昇,包括教育訓練、工作安全及所得保障等面向,是以,本部據以訂定「商港服務費福利專款運用管理要點」,本專款之運用範圍,包括:教育訓練、急難救助、職災保險或慰問金、退休補助及員工福利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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