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界期盼已久的《退場條例》,近期將於立法院審議。條例明訂,包括財務惡化、合格師資未達50%等標準即列為預警學校;若進一步有無法清償債務、嚴重積欠教師薪資等情況,將列為專案輔導學校,正式啟動退場機制,;若學校3年內未能有效改善,便須停招、停辦。
然而,鑑於過去包含亞太、永達等私校退場時,皆遭遇教師減薪、欠薪問題,對於目前草案能否有效保障教師權益,並監督董事會,教育團體多有批評。其中,教育部版草案規定,遭列為專輔學校後,由主管機關加派由2至4位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公益董事進行輔導,但草案在行政院版調整後,改為加派學校專任教職員最多3人任董事,也遭批失去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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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工會聖約翰科大分部召集人、應用英語系助理教授蔡麗惠表示,要由教職員當董事,除非這3名代表是由全體教師選舉產生,「否則有些老師會只是進來當人頭,什麼話都不敢說」。她指出,有些老師只是助理教授,在校園裡也是被孤立的狀況,因此在董事會裡不敢反抗,應由教師會或工會代表擔任最合適。
蔡麗惠:退場基金等相關協助應及早介入
在教職員工作權益保障部分,《退場條例》草案擬成立退場基金,墊付學校停招後之教職員工保險、退休或資遣所需費用,學校停招後,也應發給教職員資遣、退休、離職慰助金。
蔡麗惠則指出,學校在預警、專輔階段常常就有欠薪、資遣教師的情況;若到停招才有相關協助,無法解決前2階段的問題,且到停招才要給付慰助金,也恐造成更多老師在預警、專輔階段就被資遣,希望此時主管機關、退場基金就可以介入,也可以讓教師可以提早準備轉行。
世新大學校長、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理事長吳永乾則認為,3席教職員董事的設計並沒有問題,「學校要解散的話,常常有欠薪、教師就業問題,董事會跟教職員是對立關係」。他認為,這些人當董事對學校的狀況也較了解,找外面的人來當公益董事,不見得會比較好,且主管機關要善盡監督責任才是正確解方。
唐彥博:審議委員應透過遴選產生,並要有監督機制
另外,對於草案規定,將負責定奪私校生死的「私校審議會」,中國科大校長、前私立科大協進會理事長唐彥博則認為,應該有更好的監督與仲裁機制。
根據《退場條例》草案規定,主管機關須邀集各界代表組成私校退場審議會,處理專輔學校認定、停招、停辦與解散董事會等處分。對此,唐彥博認為,現有《私校法》中,學校退場的最後仲裁者是司法單位,不管更換董事或退場清算,都是由法院進行;這次《退場條例》卻完全由審議會處理,「坦白講,審議委員只有領開會時的出席費,卻要判學校死刑,壓力會很大。」
唐彥博認為認為審議會的設計,如果能取得社會信賴更好,建議委員應比照目前的私校諮詢會方式,透過遴選產生,審議會主席並要透過委員選舉產生,較能取得合理性,另外也要有監督審議會的機制。
唐彥博並建議,審議會應可比照過去校長遴選,增設浮動委員,尤其審議各地大學時,可以從各地私校諮詢會裡,推派2人代表進入審議會擔任,畢竟若退場後校產要回歸地方,由這些委員來也會較瞭解各地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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