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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
簽證
中華民國的簽證依申請人的入境目的及身份分為四類:
- 停留簽證(VISITOR VISA):係屬短期簽證,在臺停留期間在180天以內。
- 居留簽證(RESIDENT VISA):係屬於長期簽證,在臺停留期間為180天以上。
- 外交簽證(DIPLOMATIC VISA)
- 禮遇簽證(COURTESY VISA)
相關資訊簡介
- 入境限期(簽證上VALID UNTIL或ENTER BEFORE欄):係指簽證持有人使用該簽證之期限,例如VALID UNTIL (或ENTER BEFORE) APRIL 8, 1999即1999年4月8日後該簽證即失效,不得繼續使用。
- 停留期限(DURATION OF STAY):指簽證持有人使用該簽證後,自入境之翌日(次日)零時起算,可在臺停留之期限。
- 停留期一般有14天,30天,60天,90天等種類。持停留期限60天未加註限制之簽證者倘須延長在臺停留期限,須於停留期限屆滿前,檢具有關文件向停留地之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 申請延期。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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