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工勞教Q&A】─該怎麼報稅?

會員小芭樂來信問到:「為什麼我在接案時拿到的扣繳憑單有些是薪資所得,有的卻是執行業務所得,這兩種有什麼差別嗎?」

A:所謂執行業務所得,其定義為「以技藝自力營生、自由職業者取得之勞務報酬」,常見的適用行業包括律師、會計師、建築師、醫師、保險經紀人、演藝人員、著作人、編劇者等,所以像導演或是節目製作人等也都是定義裡的一員。

如果小芭樂是受雇於電視台或是影視公司,有在該單位加保勞健保及退休金,工作時用的也是公司的場地與器材,通常這種情況的所得就屬薪資,報稅時只能依當年的薪資特別扣除額扣除一定的金額,其餘都要繳稅。以今年度為例,薪資總所得可扣除的免稅額為104,000。

但若是小芭樂並不受雇於業主,業主也未替小芭樂加保,而且在工作過程中未使用業主所提供的場地或器材、與業主也無從屬、指揮監督關係的話,依據國稅局的回覆,小芭樂是可以請他們開立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的,這樣就可依所屬的執行業別扣除必要成本(最少可扣除30%)後,剩下的所得總額才需繳稅。而且執行業務所得還有18萬的免稅額,比薪資特別扣除額還多上不少。

另外,若業主所開立的執行業務所得的扣繳憑單,只要給付金額超過2萬,就可以先扣10%的稅款。不過10%就是上限囉,業主是不能隨意增加比例的,除非是同一課稅年度未於境內住滿183天以上的外國人,業主才可以扣到20%的稅金。

報稅季節又將到來,除了要按時繳稅,也要注意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囉。

(本文內容由台北市紀錄片從業人員工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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