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上訴後提出理由書逾期如非上訴人之過失自許聲請回復原狀
私訴案件於公訴程序應由檢察官陳述或辯論之事項既改由私訴人行之自毋庸檢察官出庭
反訴之相對人本亦被告反訴與私訴同判決時應一併例入當事人欄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