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kipedia:命名常规 (国际关系):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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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國際關係專題條目命名當遵照本方針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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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交代表機構命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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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國名甲>駐<國名乙>大使館'''」的格式命名一個具體國家對另一個具體國家設立的大使館條目。(如:「[[俄羅斯駐中國大使館]]」) |
*使用「'''<國名甲>駐<國名乙>大使館'''」的格式命名一個具體國家對另一個具體國家設立的大使館條目。(如:「[[俄羅斯駐中國大使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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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國號甲>駐<國號乙>大使館'''」的格式命名一個具體國家的特定政權對另一個具體國家的特定政權設立的大使館條目。(如:「[[俄羅斯聯邦駐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 |
*使用「'''<國號甲>駐<國號乙>大使館'''」的格式命名一個具體國家的特定政權對另一個具體國家的特定政權設立的大使館條目。(如:「[[俄羅斯聯邦駐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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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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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9日 (二) 01:21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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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名常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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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 |
草案 |
其他相關規則 |
所有國際關係專題條目命名當遵照本方針的規定。
釋義
實體
本文所指的「實體」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所列各種:
- 某國的特定行政區劃或人文區劃,以下稱「地方」;
- 主權國家、有限承認國家,以下稱「國家」;
- 由多國組成的世界分區或多國集合,以下稱「多國集合」;
- 區域性或全球性國際組織,以下稱「國際組織」。
「國家」與「地方」的界定與描述當依循事實論述。
國名與國號
- 本文所指的「國名」等義於國家通稱,如「俄羅斯」、「奧地利」、「匈牙利」等。
- 本文所指的「國號」包括:
- 完整國號,如「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通稱「蘇聯」)、「帝國議會所代表的王國和皇室領地以及匈牙利聖史蒂芬王冠領」(通稱「奧匈帝國」)等;及
- 不與國名重複的國號通稱,如「蘇聯」(完整國號為「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奧匈帝國」(完整國號為「帝國議會所代表的王國和皇室領地以及匈牙利聖史蒂芬王冠領」)等。
基本原則
兩個實體之間的國際關係條目命名當遵照以下基本原則:
- 實體名不得使用單字簡稱,以提高可識別性及避免產生歧義。
- 兩個實體之間用全形「-」連接號作為連接符號。
- 所有兩個實體之間的國際關係條目命名各均加「關係」為後綴。
- 條目命名中雙方的先後順序,按照以下順序確定:
具體命名規範
兩國關係條目命名
- 使用「<國名甲>-<國名乙>關係」的格式命名具體兩個國家之間的國際關係條目,條目內容以兩國各個時期的關係歷史為主。如條目中國家甲與國家乙均僅涉及一個政權,應移動至「<國號甲>-<國號乙>關係」命名。(如:「中國-俄羅斯關係」)
- 使用「<國號甲>-<國號乙>關係」的格式命名具體兩個國家的特定政權之間的國際關係條目,條目內容以兩國特定政權之間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的關係為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关系」)
- 使用「<國號甲>-<國名乙>關係」或「<國名甲>-<國號乙>關係」的格式命名一個國家特定政權甲(乙)與另一個國家乙(甲)的多個政權之間的國際關係條目,作為甲國對外關係史條目的拓展條目。如條目中國家乙(甲)僅涉及一個政權,應移動至「<國號甲>-<國號乙>關係」命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俄羅斯關係」、「中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關係」)
- 「海峽兩岸關係」條目為以上規則的例外。
國家與多國集合/國際組織關係條目命名
- 使用「<國名甲>-<多國集合/國際組織名乙>關係」的格式命名一個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的關係條目。(如:「中國-聯合國關係」)
- 使用「<國號甲>-<多國集合/國際組織名乙>關係」的格式命名一個國家的特定政權與國際組織之間的關係條目。(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聯合國關係」)
- 使用「<國號/國名甲>-<國號/國名乙>-……-<多國集合/國際組織名丙>關係」命名多於一個國家(或其特定政權)與國際組織之間的關係條目。國家(或其特定政權)的排序依上述基本原則處理。
兩多國集合/國際組織關係條目命名
使用「<多國集合/國際組織名甲>-<多國集合/國際組織名乙>關係」的格式命名兩個多國集合/國際組織之間的關係條目。(如:「歐洲聯盟-聯合國關係」)
國家與地方關係條目命名
以下規則僅適用於事實上不屬於某國家的地方與該國家的關係條目。
- 使用「<地方甲>-<國名乙>關係」的格式命名具體一個國家和一個地方之間的國際關係條目,條目內容以該國家和該地方各個時期的關係歷史為主。(如:「香港-日本關係」)
- 不當使用「<國名乙>-<地方甲>關係」的格式命名條目。
- 使用「<地方甲>-<國號乙>關係」的格式命名具體一個國家的特定政權和一個地方之間的國際關係條目,條目內容以該國特定政權和該地方之間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的關係為主。(如:「香港-大日本帝國關係」)
- 不當使用「<國號乙>-<地方甲>關係」的格式命名條目。
- 使用「<地方特定時期甲>-<國名乙>關係」的格式命名具體一個國家和一個地方的特定時期之間的國際關係條目,作為甲地對外關係史條目的拓展條目。(如:「英屬香港-日本關係」)
- 不當使用「<國名乙>-<地方特定時期甲>關係」的格式命名條目。
- 使用「<地方特定時期甲>-<國號乙>關係」的格式命名具體一個國家的特定政權和一個地方的特定時期之間的國際關係條目,作為甲地對外關係史條目的拓展條目。(如:「英屬香港-大日本帝國關係」)
- 不當使用「<國號乙>-<地方特定時期甲>關係」的格式命名條目。
兩地方關係條目命名
- 使用「<地方甲>-<地方乙>關係」的格式命名具體兩個地方之間的國際關係條目,條目內容以兩地方各個時期的關係歷史為主。(如:「香港-澳門關係」)
- 使用「<地方特定時期甲>-<地方乙>關係」或「<地方甲>-<地方特定時期乙>關係」的格式命名具體一個地方的特定時期和另一個地方之間的國際關係條目,條目內容以該地方的特定時期和該另一地方之間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的關係為主。(如:「英屬香港-澳門關係」)
- 使用「<地方特定時期甲>-<地方特定時期乙>關係」的格式命名具體兩個地方特定時期之間的國際關係條目,作為甲地對外關係史條目的拓展條目。(如:「英屬香港-葡屬澳門關係」)
外交代表機構命名
- 使用「<國名甲>駐<國名乙>大使館」的格式命名一個具體國家對另一個具體國家設立的大使館條目。(如:「俄羅斯駐中國大使館」)
- 使用「<國號甲>駐<國號乙>大使館」的格式命名一個具體國家的特定政權對另一個具體國家的特定政權設立的大使館條目。(如:「俄羅斯聯邦駐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
- 使用「<國號甲>駐<國名乙>大使館」的格式命名一個具體國家的特定政權對另一個具體國家的多個政權設立的大使館條目。(如:「俄羅斯聯邦駐中國大使館」)
- 使用「<國名甲>駐<國號乙>大使館」的格式命名一個具體國家的多個政權對另一個具體國家的特定政權設立的大使館條目。(如:「俄羅斯駐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
- 以上規則同樣適用於高級專員公署、公使館與代辦處。
- 如該大使館、公使館或代辦處為駐「中國」的外交代表機構,除非特別指明是哪個代表「中國」的政權,否則條目名稱中的「中國」可簡稱為「華」。同理,如該大使館、高級專員公署、公使館或代辦處所針對的國家的中文單字簡稱同時具備相當可識別性及不產生歧義,除非特別指明是哪個代表所針對的國家的政權,否則條目名稱中的單字簡稱可繼續沿用,惟此前曾使用國名表示所駐的國家者不適用。
特殊情況
在(方針通過當日)前建立的兩國關係條目如已採用單字簡稱式條目名,在同時具備相當可識別性及不產生歧義的前提下可暫時續用單字簡稱式條目名。如條目出現任何需要合併、拆分、重組、重寫或其他需要更名的情形,合併、拆分、重組、重寫或更名後的條目不適用此特殊情況。此前曾使用完全符合基本原則和具體命名規範的名稱的兩國關係條目也不適用此特殊情況。在(方針通過當日)起建立的兩國關係條目亦不適用此特殊情況。
如任何用戶對在(方針通過當日)前建立且已採用單字簡稱為條目名的兩國關係條目的條目名的可識別性及歧義有所質疑,或認為該在(方針通過當日)前建立且已採用單字簡稱為條目名的兩國關係條目的條目名存在上述不適用特殊情況的情形,可發起移動請求,或交付互助客棧討論。
此特殊情況為臨時性質措施,在適合的時候應予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