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
外觀
大陸法系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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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層論 |
-構成要件該當性- |
-違法性- |
-罪責(有責性)- |
參與論 |
正犯(間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謀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幫助犯) |
罪數論 |
-想像競合- |
-實質競合- |
-法條競合- |
刑罰論 |
-法定刑- |
-處斷刑- |
-宣告刑- |
-執行刑- |
保安處分 |
保護管束 · 驅逐出境 · 終身禁業 |
法律原則 |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
刑事訴訟 · 刑事政策 |
其他學說 |
四要件論 |
-犯罪主體- |
-犯罪客體- |
-犯罪的主觀方面- |
-犯罪的客觀方面- |
二階層論 |
吸收犯,是一個刑法學定義,時序上存在數個不同行為,但在法律評價上一行為吸收其他行為,因此僅認定一個行為、成立一個罪名的犯罪。
吸收犯是「法條競合」的一種情形,即規定了較多行為的法條優先適用,而使得多個自然單項行為整體視作一個法定單項行為,因而只定一罪。
特徵包括有具有數個獨立的符合犯罪構成的犯罪行為;這些犯罪行為觸犯不同罪名;數行為之間具有前後發生的吸收關係。比如入室搶劫的行為,搶劫罪吸收非法侵入住宅罪。吸收犯的處理通常是重行為吸收輕行為;實行行為吸收預備行為;主行為吸收從行為[1]。吸收犯按照吸收後的單項行為處斷,而不是數罪併罰[2]。
延伸閱讀
[編輯]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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