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典: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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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5日 (六) 14:27的版本
《法国民法典》(法語:Code civil des Français,又称《拿破仑法典》),是法国民法的法源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律。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曾名为《拿破仑法典》,但1870年以後,人們一直称之为《民法典》。
法典的制定
该法典是根据法国政治家拿破仑的命令,由特龙谢(Tronchet)、马尔维尔(Malleville)、普雷阿梅纳(Bigot de Préameneu)及波塔利斯(Portalis)四位法学家起草,拿破仑也亲自参与了讨论和审议的工作,贡献了他在法律方面的智慧。1804年3月21日正式公布,后人又称之为《拿破仑法典》。
法典的体系与原则
法国民法典采用了“查士丁尼《法学阶梯》”的结构体系,除序章外,有3编2281条。3编的名称分别为:
- 人法
- 财产及所有权的各种形态
- 所有权取得的各种方式
基本原则:
- 民事主体平等原则
-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 契约自由原则
- 过错责任
法典的特色
该法典基于个人主义思想和自由平等的观念,是近代民法典的典范。其核心为所有权的绝对化、契约自由及过失责任等三项原则。但是,随着19世纪末到20世纪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该法典的原理也被判例和学说加以大幅的修正,也进行过部分的改正以及特别法的制定。
值得一提的是,在這部法典中,過去因為宗教原因經常受到迫害的猶太人及男同性戀者,首度獲得了平等的法律保障。
影响
法国民法典与1896年颁布《德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两大支柱和源流。对后世的《日本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等很多国家的民法立法都有着很大的影响。